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范本(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公司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任何三個連續年度內,公司以現金方 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實現盈利,董事會應向股東大會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如 實現盈利但未提出現金股利分配預案,則董事會應在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意見。
在公司經營情況良好、可保持公司股本規模與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有權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香港聯交所的規定的前提下,對于無人認領的 股息,公司可行使沒收權,但該權利僅可在有關時效屆滿后可行使。
公司有權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的股份,但必須 遵守以下條件: (一)公司在十二年內已就該等股份最少派發了三次股息,而在該段期間無人認領股息; (二)公司在十二年期間屆滿后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報章刊登公告,說明其 擬將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證券監管機構。有關公告在符合有關規定的 報刊上刊登。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獨立董事應對利 潤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公司詳細記錄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的管理層建議、參會董事 發言要點,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投票表決情況等內容,并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董事會提出的分紅預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預案進行審 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 意見和訴求。利潤分配方案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決同意。公司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 合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公司會計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 外,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與說明原因,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應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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