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基數
納稅人提問
某需要較長期建設方面投產和產生收入的基建項目(如水電站)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可以計入在建工程(建設期間管理費)并在項目完工時結轉為固定資產原值,如果需要參照40%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原則,那么這不能扣除的部分在哪個年度進行納稅調整?請問是否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業務招待費不能計入在建工程。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四川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奐熹聊聊
企業會計處理只要沒有超過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是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所以四川稅務局直接用“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業務招待費不能計入在建工程”回復了納稅人第一個問題。
當然稅會處理不一致的,還是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如果企業會計上把招待費計入不同的科目,除特定情況外,稅收上還是要求都調整為費用,再確認可稅前扣除的招待費。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除了按規定可以不設管理費用科目的情形外,企業發生的招待費一般都是在管理費用里核算,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是稅收口徑的收入。不過業務招待費扣除也有些特殊規定,在這里做一個說明。
1、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
籌建期沒有收入,但是萬事開頭難,招待費花的一般都不少,所以國家是專門規定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直接按60%計入開辦費。這60%按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規定可以隨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者按長期待攤費用分年攤銷,但是扣除方式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如果開辦費里有招待費,在開辦費列支的年度,企業總體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可以突破收入5‰以內限制的。在這個政策最初發布時,曾經在限額突破這里有爭議,不過現在各地基本達成共識。
2、從事投資業務的招待費
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取得的收入一般就是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這都不是一般稅務口徑的銷售(營業)收入,所以國家又對這類企業做了專門規定,他們可用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乘以5‰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和招待費的60%比較,取較低者作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投資企業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企業基礎信息表》里在“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欄勾選“是”,就可以不按照一般企業確認限額計算基數。但是相關政策里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并沒有特別明確的定義,所以導致實際執行中仍是有些分歧,建議企業用到這條政策時,先咨詢一下主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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