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定義標準價值最新(固定資產定義標準價值)
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
一、最新會計法沒有對固定資產價值做出明確規定。
二、《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三、《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過1年;
3、單位價值較高。”
《準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準,并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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