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轉讓收益是什么意思(收益權轉讓是什么意思)
“原中江信托背后歷史問題的是是非非,當局早有定論。不管是常的爭議,還是惡意的中傷,我們必須習慣并且理性看待這些并不悅耳的聲音,放到歷史長河中,這都是創新進取、出人頭地的代價。”
作為對比,2020年1月1日,張總的新年獻詞是非常漂亮的“推開世界的門,前方蒼翠有光”,在談及信托牌照時,是這么說的:
當時各界爭議、懷疑的聲音,我至今記憶猶新,雪松有能力接盤嗎?信托會不會拖垮雪松?現在邁入新的一年,我們不僅沒有被“拖垮”,還以實際行動提前兌現“負責到底”的承諾,并將在1月22日前如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真讓信托輕裝上陣實現轉型。
1年內,從信心滿滿的“前方蒼翠有光”、“兌現到底”,到“習慣并不悅耳的聲音”,多少有點疲憊的感覺。
事實上,在這份新年獻詞公開前1天,由于之前約定的部分信托收益權轉讓并沒有按期完成,雪松信托仍然在面對這些投資人的質疑。
昨天有財經媒體做了報道,根據該報道,雪松信托的回復是“屬于中江歷史遺留問題,在解決”。
據稱,此次還是解決了一些工商企業項目的兌付問題,但對政信項目,公司擔心一旦用企業名義通過收益權轉讓的形式將受益人置換為機構后,還款方壓力就小了,可能遲延還款。
這個原因其實挺現實的,畢竟歧視大戶一直是傳統來著……
但是,也有一點問題,這個歧視大戶的傳統不是一年兩年了,大家都心知肚明,如果是基于這個原因,半年前為什么要跟政信項目的投資者簽轉讓協議呢?
讓不少人形成了“能一舉順利解決的期待”后再落空,和項目擠牙膏似的一點點回款相比,說不定后者還好受一些。
我看到有投資者在報道中表示:
“因為受益權轉讓了,在協議期內雪松信托不信披,也不召開受益人大會,投資者也沒辦法。”
這個理解可能不一定確。協議是這樣約定的: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承諾不晚于x年x月x日按照本協議約定促成轉讓事宜。乙方可以其自身名義代表甲方與受讓方簽訂信托收益權轉讓協議……
乙方承諾的是“促成轉讓事宜”,也就是說,按照這個約定的話,乙方的責任是“促成轉讓”,而不是“受讓收益權”。
現在沒有收到轉讓款,這個交易有沒有“促成”還不清楚,受益權究竟有沒有轉出去,回款進展究竟如何,也許要等到信托公司發了公告才能明了——截至目前,尚未看到進一步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