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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審計的控制要點和主要審計內容(采購審計的控制要點)

02 采購稽核管理制度

03 物資采購審計辦法

04 合同審計管理辦法

一、采購執行審計制度

采購執行審計是指對采購執行過程中的各個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以規范采購人員的行為,提高采購執行活動的規范性。以下是××企業采購執行審計制度,以供讀者參考。

采購執行審計制度

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采購行為的管理,強化和完善內部審計職能,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物資采購及付款工作。

第3條 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的原則,按照公開招標、邀請競標、集體評標、定標,內審人員參與評標定標并予以監督的方式進行。

第4條 采購人員需品行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照公司制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5條 采購審計的范圍。

1.購置生產設備,一次性購買宗旨在 元以上或者單價在 元以上的設備。

2.批量采購 元以上的原材料。

3.一次性采購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一次性采購 元以上的各種用于基建維修的器材。

第6條 采購部必須事先制訂購買計劃和經費預算方案,經采購部經理審批后報審計人員備案。

第7條 采購時可以采用招標式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或詢價采購方式進行。

第8條 審計人員應對對采購人員進行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三項內容。

1.相關采購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采購標準、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內容。

第9條 審計人員發現在進行的采購嚴重違反規定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責令采購人員停止采購并及時上報領導。

第10條 采購部應當對照采購合同的標準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形成書面材料,簽名后報送審計人員。

第11條 審計人員有權對所采購的物資進行實物與帳表的對比及檢查。

第12條 采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審計人員責令改,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相應的處分。

1.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2.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3.其他違反采購規定的。

第13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制定、修改。

第14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采購稽核管理制度

采購稽核是指對采購作業整個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事項進行稽查和符合,以規范采購人員的行為,提高企業采購活動的規范性。以下是××企業采購稽核管理制度,以供讀者參考。

采購稽核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采購人員行為,提高采購活動的規范性,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采購作業的稽核工作。

第3條 稽核小組成員構成

稽核小組由公司總經辦、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組成。

第2章 稽核執行

第4條 稽核內容

采購稽核主要從采購預算稽核、請購作業稽核、比價作業稽核、訂購作業稽核、驗收作業稽核五個方面進行。各方面的稽核重點與稽核依據如下表所示。

采購稽核重點與稽核依據

稽核內容

稽核重點

依據

采購預算管理

◆ 采購預算是否考慮了存貨定量及定價管制,制定了abc分類標準

◆ 采購預算書否符合銷售計劃、生產計劃、庫存狀況

◆ 采購預算是否得到全面執行,若與實際采購費用存在差異,是否已修

請購單

銷售計劃

生產計劃

請購作業

◆ 請購內容和金額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按照核準權限核準

◆ 請購單(數量、規格等)變更是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

◆ 緊急采購原因分析

請購單

安全存量

控制表

比價作業

◆ 詢價管理

◆ 招標管理

◆ 采購合同管理

詢價單

采購合同

談判記錄

訂購作業

◆ 合同的規范性、合法性

◆ 采購合同執行情況

◆ 訂單發出后有無跟蹤控制

◆ 因某種原因導致供應商沒有按約定日期將采購物資送達時,采購部是否采購了相應措施,未影響常生產與經營

請購單

采購合同

采購訂單

驗收作業

◆ 采購物資到達時,采購部是否會同(采購物資)使用部門、質量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對物資進行驗收

◆ 相關技術部門是否派有專業技術人員對采購物資進行驗收

◆ 采購物資不符合標準時,是否已采取了相關的有效措施

◆ 檢驗人員是否依據相關單據,對采購物資的品名、數量、單價逐一點檢,并做好相應記錄

入庫驗收單

送貨發票

第5條 稽核方式

稽核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方式,定期稽核為每季度一次,具體稽核工作由稽核工作小組組長負責安排相關事宜。

第3章 附則

第6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擬定,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7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三、物資采購審計辦法

物資采購審計辦法規范了物資采購過程中各人員、各環節的審計工作,有利于降低物資采購的風險,保護公司的合法利益。以下是××企業物資采購審計辦法,以供讀者參考。

物資采購審計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物資采購管理,降低物資采購風險,堵塞物資采購管理過程中的漏洞,保護公司合法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公司物資采購各人員、各環節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2章 審計內容

第3條 物資采購計劃的編報和管理。

第4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合同條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5條 物資采購管理中取費標準及資金管理。

第6條 物資招標資格、條件、方式、程序等。

第7條 物資采購核算情況。

第3章 審計要點

第8條 物資采購計劃審計要點。

1.物資采購計劃,是否根據各部門提出的申請需求進行編報。

2.重點物資采購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9條 物資采購合同審計要點。

1.物資采購合同當事人簽約資格及名稱。

2.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按法定計量標準執行,對交貨數量的負尾差、合理磅差、運輸損耗,應按相關要求明確規定。

3.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接貨單位或提貨單位、交貨期限,在合同中應予以明確。

4.驗收方法,可采用數量清點和質量檢驗的方式,對質檢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應明確規定。

5.結算方式,按銀行結算辦法簽約。

6.違約責任,應明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違約行為時,責任承擔的方式和標準。

第10條 物資采購資金管理審計要點。

1.物資采購資金預算達成情況。

2.財務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核情況。

第11條 物資采購招標審計要點。

1.投標方的資格、條件審查。

2.招標范圍、方式、程序和文件。

3.招標條件、招標紀律等。

4.評標、定標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

第12條 物資運輸審計要點。

1.按運輸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審查運輸企業資質。

2.物資運輸的可行性研究及費用的審查。

3.運輸合同的審查。

第13條 物資采購會計核算審計要點。

1.核算設置的賬簿、會計科目等的確性、完整性。

2.不同結算方式下賬務處理的合規性。

3.物資采購成本核算的真實性、確性。

第4章 審計程序

第14條 編制年度采購審計工作計劃。

1.審計部門結合采購部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采購審計工作計劃,報請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擬定審計方案、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并通知采購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離任經濟審計,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通知審計部,由審計人員具體實施離任審計。

第15條 實施審計。

1.在采購審計過程中,必須做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齊全,做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2.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反映給相關領導,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

第16條 編制審計報告。

1.每項審計工作結束后,最遲不得超過 天提出審計報告。

2.審計報告要求:事實清楚、數據確實、依法有據、建議恰當。

3.審計報告在與審計部門交換意見后,報送總經理批示,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計部門執行。

第17條 復審。

1.采購部在審閱報告草稿后如有不同意見,首先應對事實和數據是否確切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人員查明后進行修改或補充。

2.采購部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人員可以采納或維護報告。

第18條 審計結果的執行。

1.采購部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必須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報告執行結果。

2.審計報告出具后由于情況變化和有新的重要數據,事實查明后,采購部應向審計人員報告的同時也向總經理報告,由其作出原審計報告的修改或繼續執行的決策。

3.每個審計報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須在一個月內整理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第5章 獎懲

第19條 對采購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以及在揭發檢舉中有功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203條 在采購審計中,如有審計人員泄露機密,有以權謀私或者舞弊的行為,應給予其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1條 對打擊、報復、檢舉、揭發的人員不論其職位高低,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6章 附則

第22條 本辦法由審計部負責擬定,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23條 本辦法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

第24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四、合同審計管理辦法

合同審計辦法規范了合同審計的內容、要點、程序和方法等事項,有利于合同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保護公司的合法利益。下面以××企業經濟合同審計管理辦法為例,以供讀者參考。

××企業經濟 合同審計管理辦法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促進企業內部的審計工作,強化經濟合同的審計監督,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所簽經濟合同的內容、條款、簽訂程序及其履行過程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3條 原則。

1.經濟合同審計屬常規審計,應堅持簽約前審計為主的原則。

2.經濟合同審計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的原則。

第2章 經濟合同審計的基本內容

第4條 對經濟合同合法性的審查。

1.主體是否合法。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審查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是否與所簽合同的內容相一致。

2.內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計劃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一致;防止采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合同;權利、義務是否對等,是否等價有償。

3.形式是否合法。所簽經濟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格式應采用國家工商局頒發的統一格式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訂約程序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5條 對經濟合同條款完整性的審查。

1.合同標的是否明確,有無國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標的數量是否準確,質量標準是否明確具體。

3.合同價款或酬金是否準確具體、合規合法。

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準確。

5.違約責任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具體。

6.根據法律規定或按經濟合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及該條款的合理有效性。

第6條 審查合同的嚴密性。

審查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嚴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審批、簽證、公證等手續。

第7條 審查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1.審查合同的效益程度。

2.審查當事人的資信能力是否真實,是否具備履約能力。

3.是否確定了切實可行的擔保方式,擔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資格。

第8條 審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聯營、投資合同及較大的購銷合同在合同簽訂后,應隨合同時效區間審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

2.對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審計違約責任是否按約定方式承擔。

第3章 常用經濟合同審計要點

第9條 購銷合同審計要點。

1.產品名稱,應署全名,注明商標與標號、生產廠家、產品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及包裝標準等。

2.產品技術標準,具體審計要求如下表所示。

產品技術標準審計要求

技術標準類別

具體要求

◆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

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

◆ 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

由雙方協商簽訂,在條款中應寫明執行何種標準,標準的編號、代號

◆ 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執行

備注

實行抽運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合同中應具體約定提出質量異議條件和時間

3.產品數量,按法定計量標準執行。對交貨數量的負尾差、合理磅差、運輸損耗,應按有關要求明確規定。

4.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接貨單位或提貨單位、交貨期限,在經濟合同中應予以明確。

5.驗收方法,可采用數量清點和質量檢驗的方式。

6.產品價格,由物價部門管理的從其規定,其他的雙方按市場價協商訂貨。

7.結算方式,按銀行結算辦法簽約。

8.違約責任,應明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違約行為時,責任承擔的方式和標準。

第10條 聯營合同的審計要點。

1.聯營合同的簽訂是否有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

2.投資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國家政策。

3.盈利分配和虧損負擔是否具體明確。

4.聯營組織形式和應履行的義務是否確定詳實。

5.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可行。

第11條 涉外經濟合同的審計要點。

1.涉外經濟合同是否有與中國法律相抵觸的條款,所運用的國際慣例和公約我國是否已經加入。

2.合同標的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

3.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資金、回報率及風險承擔是否遵循了平等、合理的原則。

4.融資成本的運用是否符合國際慣例。

5.外方報價是否合理。

6.采用的保險條款是否范圍適當、可靠。

7.選擇的仲裁地點和方式是否符合國際慣例。

8.外方的資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實可靠的審查。

第4章 經濟合同審計的基本程序

第12條 經濟合同審計屬常規審計,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完結直接簽署意見,不出具審計報告。經濟合同審計根據需要和可能在簽約前,履行中和履約后進行。

第13條 下列合同必須在簽約前進行審計。

1.數額較大的購銷合同。

2.聯營合同。

3.涉外經濟合同。

4.其它重大經濟合同。

第14條 合同簽訂前經辦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準備材料和審簽申請表送交審計部門;對重要的經濟合同在簽約前經辦部門應通知審計機構有關人員參加談判。

第15條 經辦部門送審計部門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數額較大的購銷合同,提供市場調研報告和兩個以上供方單位的報價單。

2.聯營合同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專門咨詢機構咨詢材料;以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的,應提供資產評估資料。

3.涉及經濟合同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報價、保險、仲裁及采用的國際慣例等有關資料。

第16條 審計部門應于合同草本送達審計后 日內提出書面審計意見。

第17條 采購部應根據審計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財務部門據此辦理結算手續。

第18條 經審計后簽訂的合同,審計機構應重點對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長的合同進行履行中或履約后全過程的監督。

第19條 對未經事前審計的合同,審計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在履行中、履約后進行審計,審計意見報主管領導、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通知經辦部門。

第20條 經濟合同審計應編寫工作底稿,遇有重大問題應出具審計報告;按規定整理審計檔案。

第5章 經濟合同的審計方法

第21條 審計人員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已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資料、信息進行逐項檢查、核對、復算;認真分析,找出問題,提出修改意見或提出注意的問題和事項。

第22條 重大經濟合同運用簽約前就地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參加談判,搜集資料,取證查詢,審核分析,對合同草本內容、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第23條 一般經濟合同以送達審計為主,必要時采用就地審計,可運用審閱、函證、比較、分析等方法,審計中應注意合同的時效性。

第24條 審計人員應該采用靈活多樣的審計方法,根據不同種類經濟合同的審計特點,有條件的可將要點標準化,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性審計。

第25條 發現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利用簽訂合同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時,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客觀公地進行實際查閱,現場觀察,詢問分析等,可以采用抄錄、復印、照相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提出處理意見。

第26條 重大經濟合同審計意見遇有爭議時,由審計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討,作出確評價。

第6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由審計部負責擬定,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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