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您知道嗎?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有差別,今天,申稅小微對此作了全面的整理,一起來看看吧。
一、購置的房屋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二、 新建的房屋
(一)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二)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三)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
三、出租的房屋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 融資租賃的房產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最后,申稅小微再附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終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