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協定多少個(雙邊稅收協定包括增值稅嗎)
01中國與東道國相關跨境服務涉稅概述
對于跨境服務是否要在東道國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般來要看該跨境服務提供方是否在東道國構成納稅居民。若該勞務提供方在東道國注冊登記法律機構(如子公司,分公司或項目公司等),自然構成當地國的納稅居民,需要申報和交納相關的企業所得稅。但本文探討的主要情形是中國的跨境工程服務提供方因種種原因沒有在東道國注冊登記法律機構,一如:中國建筑分包商在東道國沒有注冊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用中國總承包商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機構和納稅號提供建筑服務,即所謂的“隱性”分包商。“隱性”分包商是否會被判斷為東道國的納稅居民?進而被當地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再如:根據中國相關雙稅收協定,若中方外派人員臨時入境東道國,在現場提供服務的時間沒有超過協定約定的時限(如沒有超過183天),東道國不應判斷構成常設機構(pe),也就是說,不構成當地的納稅居民,是否就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筆者下文會針對上面情形做具體企業所得稅的探討。
對于跨境服務,中國目前“營改增”后,仍然沿用原來營業稅的征稅原則:即勞務發生地原則。據此來區分中國境內與境外的服務征稅,具體在實際操作中,主要以服務的提供方或接受方(受益方)是否在中國境內來判斷納稅義務發生地及征管地。另外,中國目前還有外匯的管制,就非貿付匯需要提供相應的征稅或免稅證明,大多數基層稅務機關對向境外支付服務費的免稅征管非常謹慎和嚴格,只有勞務提供方以及接受方同時都在中國境外的情形下,才比較容易判斷不征增值稅。中國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對于跨境服務(勞務出口)采用的是免征最后一個環節的銷項增值稅,只有對列舉的若干類別的跨境服務才能享受“零增值稅”,即與出口貨物一樣,享受“抵,退”相關進項增值稅,實質上只有“零增值稅”的跨境服務在是真意義上實現了增值稅的“價外稅”,不含稅的“出口”。
而在東道國判斷跨境勞務是否要征增值稅情況也比較復雜和多樣,筆者就實操較規范、相似度大的國家來比較而言。很多東道國是參照了歐盟對跨境勞務增值稅的規定以及oecd對跨境勞務增值稅的指引來具體操作的。概括地說;對于b2b的跨境勞務一般是采用目的地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或最終消費地原則,其中對于體驗式的勞務(physical service)即一般勞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同在一個地方的判斷標識(proxy)是用該勞務在項目所在國是否存在法律注冊機構或實際經營場所。對于跨境勞務即“進口”的服務,大部分國家采用歐盟或oecd增值稅指引的“逆向增值稅機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 ),也就是說,當境外一方向境內提供服務等時,無需在境內進行稅務登記,就可以由境內服務接受方代境外一方繳納增值稅,境內一方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構成其進項增值稅稅金,可以抵扣其銷項增值稅。因此并不構成境外服務提供方或境內服務接收方的成本,此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增值稅的抵扣鏈。
中國及東道國的地方稅差別比較大,情況也各不相同,筆者在下文中只對上述相關跨境服務類型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涉及的印花稅或合同稅做一簡要提示,以便中國“走出去”建筑業企業關注境外具體國別的其他相關地方稅種,進行類比了解和考量。
02境外建筑服務
根據中國相關增值稅規定:“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中國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施工地點在境外(東道國),他們為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若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待遇,筆者提示:“走出去”中建筑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關注做到以下4點:
1.由于境外工程項下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由此,與境外建筑服務相關的進項增值稅也就不能抵扣中國境內其他項目發生的銷項增值稅。中國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應單獨核算境外建筑服務的銷項增值稅,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中國總承商和分包商首次發生境外工程建筑服務時,必須要到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所要求的備案材料。
3.中國總承包商與境外的業主(或甲方)簽訂的總包協議上要明確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東道國),這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最直接的證明備案材料。中國分包商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分包協議也需要明確注明施工地點是在總包協議里同一個境外施工地。
4.境外建筑服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須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其中依照相關稅法規定:“境外取得收入”的體現是:中國總承包商及分包商直接收到境外業主(甲方)轉入的工程款收入。特別注意的是:“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的還有兩種情形;一是:從中國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二是:由中國工程總承包商統一從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項目款,再由總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也就是說,中國總承包商從其中國集團總部的“第三方結算公司”轉收的境外建筑服務收入以及中國分包商從其中國總承包商獲取的境外建筑服務的分包款項(人民幣)都是可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般來說,境外國際工程項目總承包商按項目所在國相關規定,需要在當地注冊法律機構以及申請納稅號,進而繳納在境外建筑服務收入所對應的當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是很多中國的建筑分包商是“隱性”分包商,其產生的境外建筑服務收入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以當地總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納稅號來實現的。筆者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因為這些中國的“隱性”分包商其分包協議是在中國與總承包商簽訂,在中國境內又是由總承包商支付人民幣,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在東道國,“隱性”分承包商是不體現這部分分包的建筑服務收入的,只是以總承包商的當地納稅號體現了進項增值稅和相應的建筑服務的成本和費用。按上述跨境勞務的征稅原則和當地國的增值稅的相關規定,這部分“隱性”分包商的建筑服務收入應該在東道國申報和繳納。而中國總承包商在東道國注冊的法律機構,往往會進行總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如進行epc合同分拆。在東道國的只按“純粹的”土建部分(直接涉及總分承包商的在岸建筑服務)申報繳稅,即只分拆有限的建筑服務收入在東道國申報繳稅。由此這種稅收籌劃,就有被東道國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的風險,如當地稅務機關會審核總承包商與東道國業主的總承包合同,對epc合同分拆的合理性,建筑業人、機、材的科學、合理比例進行比較分析,進而核定補征當地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另外,一般建筑服務合同金額比較大,也會涉及中國及東道國的印花稅(合同稅)。如在中國按現行相關印花稅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征收,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征收。但也有特別的免稅規定:如若合同簽署一方在境外,該合同在中國不使用,不可以不交納印花稅。對于在中國不使用的具體判斷和理解,相關印花稅的規定中并沒有明確的解釋,筆者依據自己的理解和經驗建議;若在上述合同中明確表示適用的依據法律為境外某國家的法律,或合同糾紛的解決地(仲裁地,訴訟法院)不在中國,或合同有不同語言版本,若有理解的歧義時,最終依據不是中文,這些合同要點都可以作為不在中國使用的依據和證明,進而向中國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免征印花稅。
在一些東道國也有與中國相似的合同印花稅。如在土耳其;印花稅按建筑合同價款的百分比征收,稅率在 0.189% 至 0.948% 之間。在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需要交納建筑合同金額的6%的印花稅。在肯尼亞,其有國家建設收費(national construction levy),肯尼亞國家建設委員會對所有自 2014 年6 月6 日起開工的建筑工程征收國家建設稅。對于價值超過 500 萬肯尼亞先令的建設合同最高按合同價格的 0.5%征稅。此稅種征稅范圍涵蓋建筑、道路、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在安哥拉,需要在將建筑承包合同在當地國法院備案,同時交納相關的合同金額1%的印花稅,由此獲得安哥拉官方司法機關認可的合同有效性。否則,將來與安哥拉當地業主發生合同糾紛,到當地法院起訴,法院將不予支持。因此,此類的合同印花稅就顯得非常重要,一定要依法按程序交納,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約定的經濟利益。在此,筆者提示:因為該類合同印花稅金額比較大,一次性支付,會加重中國承包商的稅負和影響現金流。在安哥拉及有些國家,可以與相關征稅機構協商,按合同約定的支付節點或工程完工的不同階段的實際支付時點,分階段來交納此類的合同印花稅,這樣與實際情況相符,也會減輕中國承包商的稅負和節省現金流。
03境外工程設計服務
根據中國“營改增”后的相關規定,為了鼓勵跨境設計服務,提高中國設計單位的國際競爭力,對于符合增值稅規定的跨境工程設計可以享受像貨物出口的“免抵退”的“零增值稅”優惠待遇。也就是說,符合規定的中國設計單位不僅可以享受跨境設計免予征收銷項增值稅,而且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境外工程設計服務涉及的所有的進項增值稅,真實現跨境設計服務不含稅的“出口”。在實際判斷享受“零增值稅”條件時,大多數中國稅務機關認為工程設計服務屬于專業技術服務,要享受“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必須要求該服務是“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一般地,中國總承包商與境外業主(甲方)簽訂了境外工程(epc設備-設計-土建)總承包合同,隨后會將境外設計服務部分分包給中國的設計單位。為了證明該境外工程設計服務符合“零增值稅”的條件。中國稅務機關一般會要求中國設計單位提供若干舉證資料:如中國總承包商與境外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簽訂的分包協議,還有相關工程設計服務項目招投標證明,有的還要求提供該境外工程項目與中國境內資產和貨物出口無關的說明,比如產品是否銷售境內外,資產歸誰擁有等舉證資料。
在現實中,設計單位若想享受“零增值稅”的待遇,除了要提供上述非常繁瑣和詳盡的舉證資料外,還需要滿足相關要求和考慮相關因素:一如:中國設計單位需要嚴格區分,準確核算和申報境內與境外的設計服務,這對設計單位的財務和稅務管理規范要求非常高。再如:近些年來增值稅退稅政策和具體操作流程變化很快,需要設計單位及時了解、掌握和更新,這也無疑加大了設計單位稅務遵從的難度。三如:因享受退稅優惠政策可能受時間和當地稅務機關指標調控影響,當地的稅務機關對跨境設計服務退稅審核非常地嚴格和謹慎,一般在退稅前都要進行專項增值稅的檢查。相比之下,若設計單位僅僅享受跨境設計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待遇,其稅務遵從相對簡單易行,只需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就行,納稅申報也隨常申報一并進行,無需提交更多申報資料。在財稅處理上,只需將相關跨境設計服務的進項增值稅轉出,不能抵扣銷項增值稅,但是可以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因此,在現實中,很多中國設計單位,退而其次,放棄選擇“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而是選擇免征增值稅的待遇。筆者在此建議:對于跨境設計服務收入比較小且進項增值稅比較少的設計單位,也可以選擇免征增值稅的待遇。但是對于跨境設計服務比較大且進項增值稅比較多的設計單位,還是要加強和完善自身的財稅管理,通曉相關退稅政策和操作,充分利用好國家“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真達到降低跨境設計服務的成本,做到不含稅的比較競爭優勢。
一般來說,中國項目設計單位也不會在東道國注冊法律機構并申請納稅號,只是在項目開工前臨時入境做一些現場的調研,或是在項目實施中臨時派人入境,進行設計方案的優化調整。中國設計單位即便時入境項目所在國,也往往是以個人的商務簽或旅游簽入境,或是借用中國總承包在當地的法律機構來申請入境,在大多數情況下,臨時入境時間較短,都可以控制在雙邊稅收協定約定的時限以內(如183天以下)。但是與上述境外工程建筑服務不同的是:跨境設計服務并不一定是“體驗式”的服務,其可以利用現代化的手段,提供網上遠程溝通,交流和交付,并不一定必須要到東道國的項目現場常駐或“面對面”的交付,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數字經濟”特征。由于中國設計單位在東道國沒有注冊法律機構,或臨時入境時間很短。特別是在中國設計單位與中國總承包商的分包協議在中國簽訂,往往不向項目所在國稅務機關提交該分包協議,在加之設計分包款項由總承包商在中國用人民幣支付,在東道國沒有支付記錄。上述原因都對東道國的稅務機關判斷是否要征收當地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帶來了挑戰,也對具體征管帶來了困難。基于現實的考慮,很多中國設計單位也就沒有在東道國交納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而產生了事實上的雙重不征稅。
如上所述,按照東道國當地相關稅法規定,中國設計單位沒有東道國繳稅并不代表沒有任何稅務風險,特別是被當地稅務機關稽查或納稅調整補稅的稅務風險。東道國的稅務機關依然可以跨境勞務最終消費地的原則和其國內相關具體法規,進而來征收增值稅,有的東道國稅務機關甚至會在審核相關合同后,認定跨境設計服務中還涉及到專有技術的許可或轉讓,進而要求代扣代繳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
為了降低上述稅務風險,筆者在此建議:鑒于在很多國家,采用的建筑設計標準是歐標,美標甚至是當地國標準和當地國認證,并不是中國標準。中國建筑設計單位可以考慮與東道國的有資質的設計公司合作,其將主要設計工作在中國完成,只把需要當地化或利用當地資質,非中國標準部分的服務,以分包或委托設計方式與東道國的設計公司合作,最終的設計結果(報告)也是由東道國的設計公司交付給東道國的業主,即所謂的“貼牌運作”。因為東道國的設計公司是當地的常納稅人,以其在東道國的法律身份和納稅人的隔離,可以將中國設計單位的在東道國的納稅風險降低到最低。
04境外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一般來說,中國總承包商會將其境外項目前期勘察勘探服務分包給中國的分包商。如上所述,境外工程勘察勘探服務與境外建筑服務是同樣稅務待遇,即免征中國的增值稅。
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勘察勘探服務提供方因在東道國臨時駐留的時間比較短,他們并不在東道國注冊法人機構和申請當地的納稅號,而是以總承包商在東道國的法律身份臨時進入東道國,甚至以個人的商務簽,旅游簽進入東道國。因此東道國的當地稅務機關并不容易進行源泉稅收管控,而這些中國的“隱性”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提供方并不交納相應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
因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在東道國是屬于上述的“體驗式”的跨境服務,其在東道國稅務機關的具體判斷標識是相對明顯和固定的工程地點。即便是其不在東道國注冊法人機構或逗留時間很短,依然應在東道國申報和繳納增值稅。目前中國的“隱性”勘察勘探服務商若沒有在東道國交納增值稅,實際上是形成雙重不征稅,在東道國存在很大的增值稅隱患。
筆者在此提醒:中國的“隱性”工程勘察勘探商要非常詳細地了解和把握東道國與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以及東道國當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要合法、合理地安排中國外派人員進入和駐留東道國,如保留所有中方外派人員入境以及出境的記錄,不要累計超過雙邊稅收協定約定時限(如累計進入該東道國183天),以便得以享受雙邊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不被東道國稅務機關判斷為構成常設機構(當地的納稅居民身份),進而免于被征收企業所得稅。否則,就要被東道國稅務機關判定為常設機構,進而被核定補交企業所得稅,甚至還有罰款和滯納金。
05集團總部海外項目管理服務
一般在中國集團總部,其不可避免地會對境外項目提供很多支持或分享的服務,如海外市場公關開拓服務、法務、財稅、人力資源等共享支持服務。按照中國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以及大多數地方稅務機關實際執行情況來看:若核實為境外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如專門為境外項目服務而設置的“海外事業部”等機構,其全部開支,均應計入境外相關項目,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若核實有為境外業務發生的上述各項共享服務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共同性支出。這些費用需要按收入、員工工資支出、資產或其它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分攤辦法還需報送稅務局備案。與此同時,若中國總承包商就海外項目收取了管理服務費收入,中國當地稅務機關會認定:其服務的提供方在中國,即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因此就其收入要在中國繳納增值稅。
對于東道國來說,這種集團管理服務費的分攤,當然也是當地東道國稅務機關仔細審核和重點征管的事項。筆者根據以往的經驗建議:對于中國集團總部發生應該分攤到境外項目的相關費用,應該再細分為兩類:一類是上述的“體驗式”的服務,即可以直接確定收益對象且相關費用可以由東道國在地公司承擔的。如總部人員到東道國現場的出差費用(如往返機票、當地的住宿、餐飲、交通、會務等費用),此類費用可直接由境外工程項目受益(或消費)所在國公司支付并在其當地公司稅前列支,因此不應在中國集團總部先歸集,再分攤。另一類是上述所說的中國集團總部海外共享服務,這需要中國集團總部與境外項目所在國的各個公司簽訂專項服務協議,特別是要以一個科學、合理的比例分攤相關共享費用,如以海外項目中標合同的金額比例,如實際花費的專業人員小時費用等標準。這類費用需要請相關第三方的財稅中介機構做費用花費真實性、準確性的驗證報告,有的東道國甚至還要求提供“四大”或權威會計事務所的專項轉讓定價報告,該報告需要證明相關共享費用歸集和分配的客觀和科學性,說明成本加成比例的合理可比性等要點,該專項報告還需要提供給東道國當地公司的注冊審計師審核,以及向東道國的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一般來說,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會要求境外項目注冊的法律機構,在支付上述中國總部集團共享服務費時代扣代繳增值稅,但大多數東道國都有“逆向增值稅機制”,上述共享服務的接受方扣繳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其銷項增值稅。有些東道國甚至還要求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例如:根據中國與巴基斯坦的雙邊稅收協定,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應歸為特許權使用費,需要在支付環節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預扣稅率為12.5%,同樣,根據中國與印度的雙邊稅收協定,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應代扣代繳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預扣稅率為10%。
06境外項目公關代理費
境外工程項目往往需要東道國的代理商幫助促進投標和中標,相應地需要給該代理商支付一定的公關服務費。在大部分情況下,中國總承包商會事先與東道國的代理商簽訂公關服務咨詢協議。約定為促成境外工程項目成功中標,支付一定的服務費。在中國境內支付此類的境外服務費,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境外代理商一般會約定稅后的凈所得,因此支付方代扣代繳的中國增值稅,并不能由境外代理商進行進項增值稅的抵扣,實際上最終還是成為了中國支付方的成本,這是中國增值稅沒有“逆向增值稅機制”的原因所致。另外,在此筆者要提醒的是;有些中國總承包商在與境外工程項目代理商的協議中,特別強調是利用代理商在境外的特殊品牌,專門渠道進行宣傳和公關,還有排他的保密條款,由此其在支付相關海外公關服務咨詢費時,就會引發中國當地稅務機關判斷:需要代扣代繳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筆者認為:境外代理商更多地是利用其在當地熟悉相關項目審核程序,有更好的溝通渠道和人脈關系,促成中國總承包商的中標,其實質還是提供的服務并不會涉及專有技術的使用,因此中國承包商在相關協議中要特別注意規避這些表述,避免交納不應該繳納的預提所得稅。
境外重大工程項目往往具有敏感的社會影響,境外代理商處于謹慎和避稅的考慮,其一般要求中國總承包商將上述代理費匯入其指定的第三國賬戶或避稅地賬戶。因此中國總承包商合法、合規以、完稅的支付操作就限度非常重要和必要。筆者在此提醒:中國總承包商切忌將一個常的境外中介服務,由于不當支付操作,陷入了東道國的社會丑聞,甚至造成了一個行賄受賄的刑事或稅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