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失效(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答:2019年 “放管服” 改革之前,根據我們在上海、西安等地的實踐經驗,相比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確實需向稅務局提交一系列報告,包括實際經營期的審計報告,清算期審計報告,以及涵蓋注銷當期及過去三年的納稅情況鑒證報告。不過目前上海、南京等省市的稅務機關已不再將上述報告作為普遍性的注銷前置條件,外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及內部管理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準備上述報告。
2、清算期審計報告是否就是日常的審計報告,有什么作用?
答:與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年度審計報告不同,清算期審計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有特定的格式和內容,一般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剩余財產分配表等。根據外匯管理要求,如果外資企業清算后將剩余資金匯給境外股東,應提交清算期審計報告供銀行審核,銀行據此判斷企業實際向境外股東匯出的資金是否超過清算期末的剩余資金金額。
3、申請稅務注銷,企業是否會遭到稅務局的稽查或檢查?
答:企業注銷前是否會遭到稅務稽查、檢查,或由稅局委托第三方進行涉稅鑒證,主要取決于其納稅信用級別、日常納稅申報質量、有無稅收違法行為等一系列因素,無法一概而論。目前實踐中,納稅信用級別a、b的企業在注銷前被稅務稽查的概率較低。
4、清算期間企業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與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不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中并無稅收減免優惠等申報欄目,企業直接就清算所得適用25%的基礎稅率,無法再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因此,擬注銷企業如存在金額較大的資產處置或債務豁免等事項,本身又具有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資格,可以在實際經營期將上述涉稅事項處理完畢,以享受優惠,節省稅費。
5、清算期間外資企業是否需要分配利潤?
答:我們不建議在清算期間分配利潤。實踐中,部分稅務局片面理解清算的含義,要求企業在清算期間不但將貨幣資金以外的資產、負債清理完畢,還要求將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匯給股東后清零相關損益科目。實際上,清算結束后的剩余財產匯出環節已一并包括利潤分配以及投資收回兩塊內容,不需要單獨準備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