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嗎(固定資產減值可以轉回嗎)
一、計提環節的納稅調整。固定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該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同時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即作為來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當年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進行納稅調增。
二、計提折舊環節的納稅調整。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由此產生稅會差異,“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一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小于稅收折舊的差額”;或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大于稅收折舊的差額”。
三、固定資產處置或報廢環節的納稅調整。處置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固定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發生報廢等情況的,也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會計確認的利得或損失是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但企業所得稅確認的固定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是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成本、累計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舉例:某企業2020年因一項固定資產陳舊,需對外處置,該固定資產取得時賬面原值100萬元,處置時企業已計提累計折舊6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0萬元。該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也是100萬元。處置時,允許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為68萬元,發生相關費用1萬元;出售時取得貨款26萬元。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2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
累計折舊 6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借:銀行存款 26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6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資產處置損益 50000
借:所得稅費用 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
納稅調整:稅法確認所得=26-(100-68)-1=-7(萬元),也就是確認損失7萬元,而會計確認利得5萬元,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7)=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