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租賃會計處理 會計軟件要更新嗎?(新會計準則租賃會計處理)
兩個比較重要的科目:
直接上案例:
a公司與b公司訂立租賃辦公樓的合同,合同期限3年(2021.01-2023.12),月租金12000元,年折現率4.75%,無預付租金、初始直接費用、租賃激勵。
租賃負債=尚未支付租金的現值=401891.82元
租賃付款額=12000*12*3=432000元
使用權資產賬面價值=401891.82元
每月折舊額=401891.82/36=11163.66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432000-401891.82=30108.18元
2021.01利息費用
=(432000-30108.18)*4.75%/12=1590.82元(與實際利率攤銷法類似)
2021.01月末租賃負債余額
=432000-30108.18+1590.82-12000=391482.64元
2021.02利息費用=391482.64*4.75%/12=1549.62元
相關分錄為:
借:使用權資產 401891.82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30108.18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432000
2021.01
借:xx費用 11163.66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11163.66
借:財務費用 1590.82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1590.82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12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
后續月份相關分錄類似
溫馨提示:
1、租期最后1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是倒擠出來的,就是看一下這個科目的余額有多少,全部轉到財務費用。
2、租賃合同一年一簽可能不全部屬于短期租賃,也并不能全部豁免簡化處理。
2021年6月9日,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委員會以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的方式給予回應,要求企業不能簡單認為“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如果歷史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逐年續簽的慣例,或者承租人與出租人互為關聯方,尤其應當謹慎確定租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