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間(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間)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需要購買固定資產,購進以后,需要計提折舊的,對折舊年限選擇上,每個企業都會有個參考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以上列舉規定了這些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企業按照這個規定處理日常折舊問題,如果公司賺了錢與不賺錢都采用這種方式處理,所產生的結果可能有很大差別。如果某家企業,自有房屋建筑物,顯然就會有土地,房屋建筑折舊的最低年限是20年,而土地攤銷年限會按照多少年來攤銷,有很多企業會根據土地使用證時間來進行攤銷,其實這樣攤銷的話是極其不合理的,假如土地攤50年,攤40年,攤70年,而企業能搞得這么久嗎,就是說這個企業早已經沒有了,而土地還在攤銷,沒攤銷完。其實房屋跟土地本就不應該分開,就應該是一個整體,根據財稅2010年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繳納房產稅的時候,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意思是說土地取得成本要并入到房產,那沒必要將土地單獨放在一邊進行攤銷,要并入到房屋建筑物,因為有房屋肯定有土地,所以說土地也別搞那么久攤銷,就跟房屋建筑一樣,選擇20年,30年,沒什么問題。
如果說企業前期賺了錢,把土地攤年限按40年或60年來攤,前期有錢賺,如果說要把土地按20年來攤,前期就不會賺這么多錢,將來稅務機關后肯定也會認可,因為是有這個文件依據的,依據就是財稅2010年121號文件,對于在房產稅繳納過程當中,土地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要計入房屋原值。如果說企業建了房屋,不買房子,只買你的土地,也買不了,所以本身就是一個整體。很多財務人員在企業核算的過程當中,沒能準確地把控固定資產折舊的一些特性,就有可能會讓企業多交稅的現象,這是企業在選擇折舊年限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房屋跟土地的這種性質。
有很多企業都會去購買這種電子設備,購進以后,按多少年來折舊,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這里可以關注下網上有些報道,京東很多年是虧的,美團很多年是虧的,京東與美團顯然是有電子設備的,如果說京東與美團的財務人員,對公司的電子設備折舊年限按3年來計提折舊,那前幾年虧損是不是金額很大,那么由于很多年都是虧的,就有可能造成前期幾年的虧損沒有辦法在后期獲得彌補,因為過了補虧期,當時所購買設備,固定資產就等于一張廢紙,沒有任何的意義,因為沒辦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所以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在繳納過程當中,這種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它規定的是最低折年限,但并不代表不可以超過它,如果說電子設備依照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那假如按10年來計提折舊,比如300萬的電子設備,按3年折,每年折100萬,如果按10年折,每年折30萬,那將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到底是按10年來還是按3年,或者再激進點兒,3年與10年都不選,而是按2年來折舊,一年折150萬,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到底是按稅法的來,還是按會計的來呢?
這個折舊年限有可能會長于稅法所規定的最低年限,也有可能會短于稅法所規定的最低年限,至于長于或短于這個最低年限,將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到底以哪個為標準。這里要提到一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二)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意思是說如果說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那就按會計來,這里所講到電子設備折舊,會計上是按10年,稅法上規定的最低年限是3年,那將來在進行匯算清繳的時候,就以10年,每年30萬折舊稅前扣除。所以,這里如果公司前期是虧的,比如京東或美團,前期是虧的,將這個電子設備按3年來折舊,就虧很多,那如果按10年折啊,前期就會虧的少,虧的少的目的和意義,就是因為虧損有個彌補期限,至少有一部分在未來是可以獲得彌補,但如果說將這個時間節點縮短了,那第一年或第二年的虧損,就有可能沒有辦法在后期獲得彌補,這也是為什么要調節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原因,所以企業不要購進的固定資產以后都按照這種最低折舊年限進行折舊,很多時候這個點做錯了,因為企業賺錢,這樣做可以,如果企業不賺錢,這樣做當然不行了,每個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做相應的優化,后期效果會更好一點。
另外,根據財稅2018年54號文件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當然這個文件現已做了延長,類似這樣的文件也就是屬于國務院財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意思,就是說企業如果購買設備單位價值沒有超過500萬,可以一次性進成本,這也就是所說的加速折舊,雖然稅法上可以一次性做成本,但是根據會計核算的原則,仍然應該要分期攤銷,那么在進行分期攤銷環節,就會存在稅會差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