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是2.5%還是8%(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
背書轉出后需對匯票的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票面上未記載“不得轉讓”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在常收票后,是可以繼續背書轉讓給下家的(轉出方為背書人,轉入方為被背書人),但是這不意味著轉讓出去就萬事大吉了,因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背書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是可以向他之前的背書人追索,要求背書人支付票面金額的。
舉個例子:a公司作為出票人,出了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給b公司,該張票由a公司自己承兌。后來這張票由b公司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又背書轉讓給d公司,最終票到了e公司的手中,e公司在該票到期后的10日內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是遭到a公司拒付。此時,盡管b公司、c公司、d公司都僅僅只是匯票的背書人,但是e公司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選擇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中的任意一人或者任意幾人或者是全部行使追索權,要求清償。
當然了,如果作為背書人被追索并向持票人清償后即可獲得這張票的票據權利,這時背書人可以繼續對在他之前的其他背書人及出票人、承兌人等進行再追索,但如果被再追索的對象的償付能力有限,則有可能最終不能收回款項,而且在追索和自己行使再追索權的過程中,也難免耗費不小的人力物力。
提示付款操作
重要提示:
ecds系統中所有功能在操作時必須經過經辦、復核兩次操作,而且很多公司的網銀uk有兩個,一個經辦,一個復核,還分別保管在不同的人手里,這導致在實踐中,有持票人在操作提示付款時,由于沒有復核導致提示付款請求操作沒有完成而不自知,最終因為錯過提示付款日期而損害票據權利。因此在每完成一種功能的操作后,操作人員需立即檢查票據右上角的票據狀態,保證操作已經成功完成。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是進行提示付款有以下幾個關鍵時間點:
第一種:到期日前提前進行了提示付款操作
有時候雖然某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還沒有到到期日,但是有些銀行的網銀系統中就已經顯示可以進行提示付款操作了,這時大家往往想著早點提示就能早點拿到錢,于是就在到期日前進行了提示付款操作。但是在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畢竟承兌人一般不愿意提前付款,而且操作后必須隨時關注票據狀態,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
①承兌人在到期日前付款。這個是大家最期望的結果,但可能性極低。
②承兌人在到期日前拒付。匯票沒到到期日,承兌人是可以拒付的。在提前進行了提示付款操作后,在票據到期日前檢查到票據狀態是“提示付款已拒付”,則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應在票據到期日后十日內,再次進行提示付款操作,否則很可能會因為提示付款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導致票據權利損害。
③票據到期日后匯票仍然處于“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態。由于是提前進行的提示付款,因此開戶行系統往往不會在承兌人不進行操作時由系統代承兌人完成相應的操作,因此,這張票就一直會是“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態。此時,如果時間尚在到期日后的十日內,則可撤回第一次的提示付款申請,然后立即再發起新一輪的提示付款,但是操作前一定要咨詢自己的網銀開戶行,保證所有操作順暢,避免因系統原因,導致再次提示付款的時間晚于到期日后十日內;如果時間已經過了到期日后十日,或者已經和自己開戶銀行確認來不及再次進行撤回及新的提示付款操作,則就不要再隨意對票據進行操作,應及時行使追索權(追索權的行使,我們下期聊)。
④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日后拒付。這時,可直接在系統中提起追索,追索不成,則應及時起訴。
第二種:在到期日后十日內進行提示付款(強烈推薦)
《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應在匯票到期日后10日內提示付款,因此這是最常的一種操作。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旦到了匯票到期日,應盡快地進行提示付款操作,千萬不要踩到最后的時間點,不然如果最后的時間點遇到節假日或者恰好ecds系統或者銀行本身的系統出現bug,則會導致不必要的麻煩。進行提示付款時,一般選擇線上清算。常進行提示付款操作后,操作人員可檢查到票據的狀態為“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狀態,承兌人就可以進行相應的付款操作了,而且一般情況下,如果承兌人放著不處理,系統也會在一定期限內(通常是3天)進行自動的簽收及劃款操作,如果承兌人的賬戶中沒錢,則系統會自動拒付,則持票人可看到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此時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了。
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付款時,一般選擇“線上清算”,如果你選擇的是“線下清算”,有時候出票人會以線下清算麻煩為由,讓你撤回提示付款申請,這時一定要慎重,不要輕易撤回,萬一你的再次提示付款操作逾期,則會損害你的票據權利,如果拿不準,最好老老實實的按照線下清算程序走。
第三種:在到期日的十日后至到期日后的兩年內提示付款
這種情況就只能進行逾期提示付款的操作(需作出說明)了,這時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如果被拒付,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如果承兌人實力不濟,那這筆錢最終就拿不回來了。
第四種:在票據到期日后的兩年后提示付款
這就不要想了。《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這里的2年屬于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和訴訟時效不是一個概念。下期,我們聊關于追索的問題。(來源:趙麗麗 元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