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的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嗎(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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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優稅智云的會員朋友咨詢:取得發票顯示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為同一人,可否作為合規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這一問題在企業日常工作中較為普遍,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基本規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由此可見,發票管理辦法僅對“開票人”為發票的基本內容作了規定,并未將“收款人”和“復核人”包含在發票基本內容中,更沒有規定開票人和收款人、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
二、總局答復
7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這一問題給出答復如下:
請問本單位報銷住宿費發票,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為同一人可以嗎?
總局回復:對于發票開票人、收款人和復核人能否為同一人,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會計相互制約原則,開票人和復核人不為同一人,收款人和復核人不為同一人,具體要求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此前廣東稅務總局的一個答復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
問:我公司從事有色金屬貿易業務,最近收到上游客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人與復核人為同一人的人名,請問這樣的發票合法合規嗎?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回復:
發票分開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是為了確保發票的填寫內容確,且分清相關責任,收款人、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能為同一人在稅法方面暫無相關稅法文件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復核人和開票人不應為同一人,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需填寫真實有效的姓名。
三、實務操作
結合上述政策及稅務總局的回復,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對于發票上列明的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是否不能為同一人并未強制規定,但是由于會計制度遵循相互制約原則,便于企業內控分清職責,同時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納稅風險,原則上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不應為同一人。但對于一些小企業,特別是個體經營者,可以按實際情況填寫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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