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和內容(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1、確認合伙關系糾紛。
有的人在辦理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時缺乏資金,向他人拆借一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是完全的借貸關系;也有的時出資人局限于某種原因,如是在職職工、在職工作人員、國家干部以及怕露富等,在出資時口頭約定作為合伙人但在登記時不記名;也有的當時說法含混,說掙了錢不能白了你;還有的是出資人自己不便作合伙人便以自己親屬如夫、妻、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字作為合伙,但不參加經營。在這些情況下雖然有時經營還在繼續,卻可能發生合伙確認的糾紛。合伙的確認關系到工商戶或企業的性質,特別是關系到相關人員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如在一起合伙關系確認糾紛中,原告是某銀行的工作人員,他利用自己與某工廠熟悉的方便,讓工廠借給被告60萬元作為辦理出租車隊的資金,并讓自己的妻子參加合伙,后由于有人舉報,他個人用建筑材料給工廠抵了債,平了賬。由于出租車盈利頗豐,加之妻子與自己關系惡化,原告認為既然自己已經用建筑材料款將工廠的賬抵來,就等于自己投了資。因此,要求確認自己的合伙關系。在這起合伙關系確認糾紛中如果認定原告與被告是借貸關系,就不是合伙;如果認定是合伙,就不是借貸關系。合伙享受分紅,而借貸只能享有利息,其經濟利益的大小是不一樣的。
2、確認是否退伙、入伙的糾紛。
如前所述,在合伙的經營過程中,如果盈利,則往往會發生一方認為另一方已經退伙或將其排除在合伙之外,或認為其入伙無效;而另一方則千方百計要求認定入伙有效、沒有退伙,應該享有合伙人資格。如果是虧損,雙方的態度和請求則往往與此完全相反。而法院的認定不能為某一方的請求所左右,而應該根據事實和法律去判斷。如在一起所謂退伙糾紛中,被告與原告雙方約定,由被告投資40萬元承租一處房屋做為場地,26萬元進行外裝修,10萬元進行內裝修,并借給原告8萬元做為自己的股份,這樣一共58股;由原告投入17張臺球桌(19.6萬元),扣除8萬元作為11.6股,雙方盈利后股份分紅,經營期限暫定1年,由每方各派一名收款員,在有收入后先返還外裝修款。而在經營兩個月后,發生糾紛,原告撤走了收款員。在經營期間,原告又投入10張臺球桌作價7.5萬元,被告又買13張球桌,8萬元,使雙方的股數變化為64萬元和19.1萬元。此間原告在收款處拿走2萬元(被告稱其拿走2.9萬元)。在原告看到不盈利便將自己的收款員撤走,要求被告返還自己投入的19.6萬元投資,并讓被告承擔利息。被告答辯稱由于經營一段時間后原告見不到盈利,出現虧損,便要求退伙拿走所有的臺球桌。因自己投入巨大,內、外裝修和40萬租金都已經付出,自己又買13張球桌。如原告將投入的臺球桌都拿走,自己損失太大,因而沒有同意原告退伙,自己繼續經營。因被告認為前兩個月的賬都在原告處不提供,無法提供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的證據,自己的賬只是流水賬,根本不盈利。如果原告要求退伙不應予以支持,如果進行清算,那么現在只有這些臺球桌,應該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去分,自己應占大多數。一審法院審理后對是否盈利未予認定,對雙方的投入按雙方約定認定。與此同時認定原告退伙成立,判決被告按原告投入折成現金返還原告3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申訴,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又判決被告返還20萬元。在這起案件中,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認定原告的退伙成立。一是雙方有合伙協議,協議約定經營1年,在協議的約定期間,沒有對方同意一方不得退伙。二是原告以臺球桌投入,如果退伙將臺球桌全部撤走,合伙將無法經營。三是原告曾從收入款中拿走2萬元,如認定是盈利,更不能退伙。一方當事人怎么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虧損呢?所以一審判決認定原告退伙是錯誤的;第二,即使認定退伙,判決被告返還現金也不妥。雙方經營的時間僅一年多,投入的實物還在。最高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54條規定“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這個規定十分清楚,首先應該清退原物。因為原告撤走收款員不應該認定為退伙,所以當時也不應該進行清退。只有在經營結果后才存在清退問題。那么這時的清退應該是按法律規定的順利進行清算,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清退,也應該首先分共同的財產。即先按比例分臺球桌。從另一個角度看,原告只投入19.1萬元,已經拿走了2萬元,法院判決再拿回20萬。其利潤比為14%。而做為被告,投入租金40萬,內裝修10萬,借給原告8萬,外裝修還欠18.6萬,買臺球桌8萬,計80余萬,幾乎沒有任何收益,凈虧60-70萬。如此判決,幾乎沒有公道可言。因此,該案實際應該做為投資款的清算處理,在認定雙方投資比例的基礎上,如果不能認定盈利情況,即應對經營結束時的雙方財產(實際上就是幾十張臺球桌)按投資比例分。如果被告使臺球桌損毀來失,應該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如果認定退伙不成立,那么該合伙人應該對合伙的盈虧均承擔責任。
3、確區分合伙的解散和退伙。
合伙的退伙只能發生在合伙解散之前,不能發生在合伙解散之后。退伙和解散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的法律。合伙人的內部糾紛,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1)合伙人因對外債務發生糾紛。合伙人在合伙解散之前退伙的,有時對外部的債務如何承擔可能有一些約定,但這種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53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币驗閷ν鈧鶆帐呛匣锱c其他債權人的關系,單純這個問題不是合伙糾紛。但在外部債權人起訴而部分合伙人承擔債務的情況下,則會發生已退伙的合伙人是否承擔債務的問題,因而已退伙的合伙人與未退伙的合伙人之間就可能發生糾紛。
(2)注意確處理合伙的解散問題。合伙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關于合伙解散的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由合伙協議規定。在合伙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關于合伙的解散,《合伙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合伙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二)合伙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痹诤匣锝馍r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或者指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清算人的任務是:(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依次支付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生產者欠款、合伙企業的債務,最后返還合伙人的出資。但是在返還出資問題上,因各人投入的標的不同,可能發生糾紛。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伙時房屋還在,且沒抵押等事項,就比較容易返還。有的投入的是金錢,都在產成品或者外部的債權中,就比較難返還。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執行約定和法律。合伙法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益分配的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叭缭谝黄鸷匣镏性?個合伙人,先有2個提出退伙,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還,大家沒有異議。后其他6人過了一個月,決定解散合伙。約定: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潤全部在外部債權中,因此決定由其中兩個合伙人進行清理。收回款項后按個人投入資金比例先還本金,再還利潤。如在清收債權中還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擔。而在合伙解散后,其中兩人逼迫清算人寫下字據,稱該兩人從某年某月式退股,本金和利潤在某年某月前還清。清算人無奈將清回的款項先支付給這兩人,因其他款項沒有收回,有的僅是僅債文書,兩人起訴法院。法院認定所寫字據已經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在這起糾紛中,就出現了一個十分明顯的問題,既然合伙已經解散,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而且約定了收回款項按投資比例先還本金后還利潤,為什么將此協議撕毀?在民法原則中確實有個處分原則。就是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任何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一是兩個清算人是違背意志的情況下被脅迫所為,二是其行為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別人本金一點都沒有收回而這兩個合伙人卻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還要一點不少的收回,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說,就是兩清算人自己可以放棄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權利的話也不可以將他人的權利一并放棄。
4、合伙解散財產的處理。
總體說,合伙解散時應該按前述合伙法的規定順利處理財產。但到具體處理時還應該掌握:
(1)合伙解散,如何處理財產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按照《民法通則》和《合伙法》的規定方法、規定順序。這些方法和順利是不允許顛倒的,比如必須“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這是我國的憲法的原則,再清繳稅款,這是國家利益的需要;后清算對外債務,這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最后才能返還合伙人的出資。決不能不管什么順序不順序,只顧惡意逃債。
(2)處理財產要符合合伙協議的規定。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屬于合伙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p>
(3)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同上意見55條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多數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么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4)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如在前述有的案例中,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伙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伙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5)退伙對合伙債務的承擔。在合伙經營的過程中,有的合伙人可能中途退伙。那么他對合伙的債務如何承擔,在兩人合伙中一方退伙應該取得對方的同意,退伙后合伙等于解散,退伙人應該對退伙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留下的合伙人應該重新登記,變為個體工商戶。在多人合伙中一人退伙應該取得多數合伙人的同意。在退伙時原合伙人與退伙人合伙債務達成一致意見的按合伙意見辦理,但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如果退伙未經過合伙同意,私自退伙,仍應該對外部債權承擔責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互相合謀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6)對因部分合伙人占用合伙財產產生糾紛的處理。在合伙期間,由于有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地位(如大家選他負責)、職責(如負責銷售和回收貨款)和權利不同,可能出現個別合伙人占用合伙財產的現象,如構成犯罪,就同有關部門聯系按侵占罪處理。如不構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起訴法院的應予受理并依法處理。對于應該返還的應該判令其返還,實物存在的返還實物,實物不存在的返還金錢。
(7)對合伙人合謀逃避外部債務的處理。有時合伙人在拖欠大量外部債務的情況下自己約定私分財產,但可能因分配不均或不兌現,而訴至法院。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應該駁回起訴,在其已經資不抵債情況下應判令其進行清算。
合伙清算糾紛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