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轉權益法會計處理例題(成本法轉權益法會計處理)
20×9年1月8日,甲公司轉讓乙公司60%的股權,收取現金480萬元存入銀行,轉讓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為40%,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20×9年1月8日,即甲公司喪失對乙公司的控制權日,乙公司剩余40%股權的公允價值為320萬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積的比例均為10%。假定乙公司未分配現金股利,并不考慮其他因素。
調整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甲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調整:
第一步處置時確認部分股權處置權益 ,
按照帳面價值*處置份額—實際收到價款=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4 8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 600 000(6 000 000×60%)
投資收益 1 200 000
第二步進行剩余股份的追溯調整,因為是個別財務報表,只反映甲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剩余份額。所以按剩余份額追溯。因為原來成本法時,對被投資單位的實現利潤只按份額確認投資收益,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所以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后,沖投資收益,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又因為是跨年度的投資收益,所以具體項目體現為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與原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也要轉為長期股權投資。
對剩余股權改按權益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0 000
貸:盈余公積 20 000(500 000×40%×10%)
利潤分配 180 000(500 000×40%×90%)
其他綜合收益 100 000(250 000×40%)
經上述調整后,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剩余股權的賬面價值為270(600×40%+30)萬元。
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處置股權對價+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自購買之日起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商譽+與投資相關的其它綜合收益和其它權益變動=(480+320)-(500+75)-100+25=150(萬元)。由于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經確認了120萬元的投資收益,所以另外的30萬元投資收益也要追溯調整
第二部分:甲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調整:
第一步對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的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3 200 000(題中已知)
貸:長期股權投資 2 700 000(自購買之日起計算的可辨認的凈資產6 750 000×40%)
投資收益 500 000
第二步對已售出股權按處置收益的歸屬期間進行調整。因為售出的60%股權當時計入的是投資收益,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上沒調整之前是投資收益,而個別財務報表上的剩余股權已做了項目調整,如果售出部分不做項目調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本年年初數和上年年未數就對不上了。(所謂項目是指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上的明細,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以下的調整就是針對60%售出部分的項目調整。
借:投資收益 450 000
貸:盈余公積 30 000(500 000×60%×10%)
未分配利潤 270 000(500 000×60%×90%)
其他綜合收益 150 000(250 000×60%)
第二步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到投資收益 :
借:其他綜合收益 250 000
貸:投資收益 250 000
以上三步加到一起調整的投資收益就是45+25-50=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