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是融資嗎(融資回購是什么意思)
一、租賃物下落不明,出租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問題: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是由承租人使用的,一般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有些租賃業務的承租人因各種原因失聯,租賃物也下落不明,或者租賃物已被承租人擅自處分等等,這些情況下,租賃公司不能實際控制租賃物,也無法交付租賃物,是否還可以要求回購人按照《回購擔保合同》的約定進行回購,即支付回購款?
答:可以。
有觀點認為,回購的“購”字是指買賣,租賃物即為買賣的標的物,回購人要出資買下租賃物,當然應以租賃物的存在為前提,租賃物下落不明了則無法進行買賣,租賃公司無權要求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這個問題涉及到對回購合同法律性質的理解,雖然回購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形式特征,但是,從回購合同的一般約定看,出租人的目的是在承租人嚴重違約時,由回購人支付回購款,出租人仍然能夠收取相當于租金的權益;回購人常常是出賣人、經銷商、生產商,回購人愿意承擔回購義務的目的是讓出租人有保障以便更好地出賣租賃物,出租人和回購人的目的都不是買賣租賃物。回購款的數額一般相當于承租人因違約應當承擔的租金、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而不是該租賃物在回購時的市場交易價格。回購合同的合同目的、回購款的組成均與買賣合同不同,所以,回購合同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等同于買賣合同,不適用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則,回購合同為無名合同,雙方應遵守回購合同的約定,既然合同約定出租人沒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或者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影響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那么,回購人應當在回購條件成就時支付回購款。
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恩和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安都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 京03 民終4855 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回購人寶雞公司承擔的并非保證人義務,而是回購義務,而回購、扣繳均應以標的物存在為前提;未支持租賃公司要求支付回購款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改判:只要承租人安都公司遲延支付租金構成回購擔保義務的條件成就,恩和公司就有權要求寶雞公司支付回購款項;支持了租賃公司要求支付回購款的訴訟請求。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1:
租賃公司設計《回購合同》條款時,應包含以下內容:1.出租人沒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2.出租人的義務僅為出具權利轉移證書;3.回購不以租賃物毀損滅失、被擅自處分、下落不明等情況為前提;4.只要回購條件成就回購人即應支付回購款。
二、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回購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問題:從租賃公司的角度看,《回購合同》一般約定的回購款的金額與承租人違約導致的費用相當,所以不管是承租人支付還是回購人支付,債權都能夠實現,回購主要是起擔保作用。那么,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回購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答:不可以。
這個問題也涉及到對回購合同法律性質的理解,回購合同的目的是擔保租金債權的實現,有觀點認為是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
而回購合同內容包括回購人支付回購款,租賃物所有權歸回購人,回購擔保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對比兩類合同的權利義務和特征可以看出,雖然回購是為了擔保,甚至合同名稱中可能有“擔保”二字,回購人承擔的義務也與保證責任有相似之處,但回購合同法律性質上不是保證合同,不能直接適用擔保法關于保證合同的法律規定。
所以,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不可以要求回購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應當要求回購人承擔回購責任。
同樣地,回購人關于回購合同為一般保證合同,出租人應先起訴承租人的抗辯意見,也不會得到支持。
案例2: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溧陽昌興鋼鐵配套設施有限公司、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6)津民初49 號】,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信力筑公司對昌興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寶雞山工程車輛有限責任公司、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759 號】,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回購合同不能等同于擔保合同,案涉回購協議明確約定,如承租人出現違約行為,獅橋公司有權選擇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或向回購義務人主張回購責任,根據回購協議約定,耀海公司不能承擔本協議約定回購義務的,應由山公司向獅橋公司承擔回購義務。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2:
租賃公司在進行訴訟時要依據《回購協議》的條款進行主張,不能直接要求回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3:
有兩個回購人(經銷商和生產商)的回購合同,盡量避免出現類似“乙方不能承擔回購義務的,由丙方承擔”有先后順序的條款,容易被誤解為一般保證合同,最好約定為兩個回購人共同承擔回購義務,這樣有利于租賃公司債權的實現。
三、出租人未發《回購通知書》,是否可以直接起訴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問題:回購合同一般約定,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應向回購人發《回購通知書》,但若沒有發《回購通知書》,是否可以直接起訴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答:可以。
在回購合同中,出租人與回購人除了會對回購條件、回購價款、回購后案涉租賃物所有權歸屬、違約責任等做出約定外,也會對通知回購的方式作出一定約定,一般約定出租人應以《回購通知書》的形式要求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回購通知書》的意義在于,因回購人不清楚承租人是否發生了違約,需要由出租人告知回購人承租人違約了,你回購人要履行回購義務了,主要作用在于通知。出租人未向回購人發出《回購通知書》,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狀副本到達回購人時,《回購通知書》的通知目的就已經完全實現了,回購條件也應成就了。
案例4: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津民終471 號】,法院認為:民生租賃公司通過訴訟方式通知重工股份公司履行回購義務,具有合同依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重工股份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回購范圍內承擔回購責任。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5:
在《回購合同》中約定《回購通知書》的發送方式,如電子郵件、快遞、甚至包括以訴訟方式等。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6:
雖然法院認為以訴訟的方式也達到了通知的目的,但是這種情況下,回購人會主張未收到通知而不應計算違約金,若合同條款對回購款的約定與此有關,則有一定風險,所以建議按約定及時發送《回購通知書》。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7:
一些案件中,出租人確實發了《回購通知書》,但是沒有能夠提交相應的痕跡作為證據,建議采取多種方式發送,并保存好快遞單、郵件、微信等證據,以便訴訟時提交法庭。
四、出租人是否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問題:融資租賃業務中,如果租賃公司收取了承租人咨詢費,承租人會向法院主張在應付款中扣除咨詢費,大部分案例中,法院以《咨詢服務合同》是另一法律關系為由不予支持。類似地,租賃公司與回購人簽訂了《回購合同》,雙方為回購合同關系,不是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是否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答:可以。
一般情況下,回購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的簽訂過程以及內容都可以反映出回購合同的權利義務與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承
租人違約后要承擔的責任與回購人要承擔的責任一般并無先后順序的約定,且一方承擔了責任其他方要相應減少,若另外起訴,兩案的銜接也會給當事人及法院帶來麻煩,所以,雖然回購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但是為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及方便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法院會合并審理,所以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案例5: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哈密暢通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9)京03 民終8721 號】,法院認為:從本案一系列協議的簽訂過程及內容可見,飛越機電公司應承擔的回購義務與《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中所涉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的相應權利義務密不可分。從有利于交易事實的查明及減少當事人訴累角度,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回購關系與融資租賃關系并將飛越機電公司作為本案被告。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8:
要求回購人回購是因回購合同引起的糾紛,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
的糾紛,但是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沒有
下級案由,故所以回購糾紛案件案由應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基礎法律關系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五、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主張2 項訴訟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問題:一般情況下,回購人要比承租人更有實力,承租人違約后,僅起訴回購人支付回購款也能夠實現債權,但是有時需要同時起訴承租人和回購人,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主張2 項訴訟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回購人支付回購款?
答:可以。
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依據回購合同要求回購人支付回購款,雖然該訴訟中包含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兩個法律關系是相互關聯的,可以一并處理。出租人在訴訟中同時主張承租人和回購人承擔責任,但出租人并不能既得到承租人支付租金,又得到回購人支付的回購價款,法院會判決一方履行了相應責任之后,其他方免除相應的責任,避免重復執行的可能。
上文案例2 中,法院認為: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原告向昌興公司和信力筑公司主張權利都有相應的合同依據,且如果有被告向原告承擔給付責任,其他各被告對于原告相應的給付責任也予以免除,原告也不會因此而超額受償。
案例6: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姚乙與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2012)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163 號】,法院認為:恒信公司就本案系爭合同的損失向多方主張權利,具有合同依據,亦不被法律所禁止。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9:
訴訟請求可以確定為:1.承租人支付租金等;2.回購人支付回購款;3.其他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4.以上任一被告承擔責任后,相應減輕其他被告的責任。
六、回購人支付回購款后,出租人對承租人享有的債權是否也轉讓給回購人?
問題:回購人向出租人支付了回購款,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至回購人,如果回購合同未約定債權轉讓,那么,出租人對承租人享有的債權是否也轉讓給回購人?
答:是。
首先,結合回購合同的法律性質。如果是買賣合同,回購人買得標的物并不包括債權轉讓的內容,如果是保證合同,回購人回購后債權消滅,回購人也不獲得債權。如上所述,回購合同為無名合同,應以合同條款的約定為準,但有些回購合同可能沒有約定債權轉讓。
其次,結合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廠家為了銷售設備而與租賃公司達成回購協議,已經面臨了一定的經營風險,如果進行了回購又不能獲得相應債權,則風險和損失更大,權利和義務完全不對等;而租賃公司也無意在債權全部實現、風險完全轉嫁的情況下,仍持有對承租人的債權;若如此,實務中也不會出現回購。所以,回購人承擔了回購義務,出租人的債權已經全部實現,即使回購合同沒有約定,回購人也當然應當獲得相應的債權。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債權實為違約賠償之債,而不是融資租賃之債。
案例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新疆龍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刁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2019)新民再30 號】,法院認為:在龍工機械公司按照涉案《回購協議》的約定向交銀租賃公司履行“回購”義務并取得涉案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同時,交銀租賃公司亦應當將對戴某某所享有的權利轉讓給龍工機械公司、龍工機械公司亦應當成為戴某某、刁某某的債權人,這屬于涉案《回購協議》的應有之義,也符合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性。
給租賃公司的建議10:
在案例7 中,由于《回購協議》沒有明確的債權轉讓的條款,導致各方甚至法院有了不同的理解,建議租賃公司在設計回購合同時應當有明確的債權轉讓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七、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