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怎么算(股權轉讓印花稅怎么算)
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實施股權(股票,下同)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見附件),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
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執行上述規定。
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解讀新政策69號文,同時全面介紹股權激勵涉及的稅務問題。
一、股權激勵備案新規解讀
我們從69號文可以解讀以下信息: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這一規定,是之前2009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的部分內容的重申,國稅函〔2009〕461號:“六、關于報送資料的規定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p>
備案格式上,為貫徹了“減流程、減資料”的理念,69號文明確發布了標準格式的附件(詳見本文附件圖片),避免了之前缺乏一個統一標準的備案格式問題,之前實踐中,備案內容文本太多,導致備案繁瑣以及部分地區執行得不嚴。
時間上,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
在備案范圍方面,股權激勵個稅的備案覆蓋了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范圍。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將股權激勵個稅備案的范圍,明確覆蓋到了所有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嚴格來講只要企業做股權激勵,就必須按照實施時點進行備案。
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及填表說明
2、2022年1月1日以后,股權激勵是否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仍不明確。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明確提到“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而這個時限將至,新的政策卻遲遲未出。本次69號文也依然沒有明確提到2022年起是否改為個人綜合所得。
3、強調涉海外企業股權激勵個稅備案,而且文件對涉海外企業股權激勵也進行了強調。“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執行上述規定?!痹诂F實中,該條款主要涉及搭建紅籌架構的中國企業、中概股,以及外企以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對中國境內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情況。
二、股權激勵稅務問題
隨著一批互聯網獨角獸企業的興起,這項激勵制度才真變得廣為人知。股權真香??!但不清晰股權激勵相關的稅務問題,極有可能造成財富的縮水。
2007年平安保險上市之前,由于個人不能成為上市保險公司的股東,所以將員工受益計劃設計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時公司和景傲實業這兩家員工投資集合相關公司代表員工持股,股權架構為:平安保險員工→(新豪時公司、景傲實業公司)→平安保險上市公司。
2010年4月,首批平安保險限售股解禁,根據計算1.9萬名平安保險員工平均每個人出售所持股票獲利為200萬元,但是出售股票的主體是新豪時公司和景傲公司,200萬元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只剩下150萬元,分給員工的時候尚需要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30萬元,因此以出售股票獲利為200萬元為例,員工需要負擔80萬的個人所得稅,財富大幅縮水,受益打了六折(即稅負率達到了40%)。
這么高的稅負引起平安保險員工的極大不滿,他們高舉著“我的股票我做主”的旗幟,在平安保險公司總部靜坐……
下面文章,揚資本將幫助全面梳理股權激勵涉及的稅務問題。內容如下:
1、股權分紅所得稅
(1)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也就是說,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在行權日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股票轉讓時納稅。如果不符合遞延納稅政策,則按照一般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當然征收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2)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
根據財政部2018年底下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說明:
小李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權。假定小李2019年2月28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小李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是多少?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于改革后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于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
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于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小李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元*10%-2520元=5480元。
在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過渡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股權激勵所得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納稅。
(3)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
有限合伙企業是施行股權激勵時常用的架構之一。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區分不同合伙人情形考慮:
(1)當合伙人是自然人中的普通合伙人(gp)時,按照5%-35%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質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稅目征稅;
(2)合伙人是自然人中的有限合伙(lp),按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個稅。
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有限合伙企業的股東性質不同,形成了稅率的差異。
5%—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如下:
2、股權轉讓所得稅
按照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及有關稅法,出讓股份的股東身份分成以下五類:
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額=(轉讓股權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對應比例。
“聰明”的老板會想:平價轉讓甚至低價轉讓不就可以省下稅錢嗎?以下是2017年發生在湖南的一個真實案例:
xx公司原股東張三將持有的20%的股權(300萬元),全部“平價轉讓”給了李四,股權轉讓金額為300萬元。由于雙方認為是“平價轉讓”股權,在轉讓過程中沒有實現增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稅務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按照獨立第三方出具的企業價值評估報告中顯示嘉誠公司的凈資產為25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張三轉讓給李四20%的股權(30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2500萬元×20%-300萬元)×20%=40萬元。
所以,股權定價絕不是交易雙方可以通過“作弊”的方式確定的,必須實事求是。那么,該部分“平價轉讓”的股權,稅務稽查應補繳的稅款,由誰來承擔?
如果股權轉讓價格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或采用陰陽合同形式收購股權),原股東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很有可能會全部轉嫁給股權受讓股東,而且還會產生相應的罰款。
因此,在股權轉讓價格確認上,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p>
但根據相關法規,有四種情況下股權轉讓價格低于“成本”: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印花稅
股權轉讓印花稅,按有關政策規定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數據貼花。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所載明的轉讓價格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為萬分之一,由出讓方繳納,受讓方不再征收。
4、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