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定額發票有效期是幾年(定額發票有效期是幾年)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明確: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所以,定額發票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2016年5月1日前定額的發票顯示的是地稅局監制,營改增后(特別是7月1日后)前定額的發票顯國稅局監制,并加蓋國稅監制章。也就是說目前還有定額發票,合法合規的定額發票是可以報銷的。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23 號)已經明確,營改增納稅人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
定額發票是有效期的,2016年5月1日以前印制的定額發票,一般延遲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各省國稅批準,可以延遲到8月31日。提供港口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旅客運輸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仍可使用定額普通發票,付款方是不能用于抵扣進項的。只要是鑒別為真,并在有效期內的定額發票是合法的報銷憑據。
實踐中,經辦者可能會在報銷時提供過期的定額發票,一是經辦者不了解營改增的情況,也無從及時判斷;二是商家故意將已過期的發票提供給消費者;三是充抵費用時拿了以前的發票。
上述情況出現的概率不大,財務人員日常應該普及這些知識,能夠退回去換開的堅決退回,不能夠退回的視情況而定,如果發生的業務確屬營改增以前的事項,應予以認可,但時至今天就算距最后的延長期都過了大半年,無論怎么也說不過去。
所以,隨著時間推移,對于以前地稅版的定額發票這個問題其實不需要去判斷,基本上都可以拒之門外,對于延期報銷的業務要予以甄別,跨期太久應由經辦者寫明理由,經審批后可以予以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