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全額繳納怎么計算(全額社保怎么計算)
楊小燕于2016年4月10日入職紐倫堡公司,擔任出納一職,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7日。
2019年1月18日,楊小燕以公司拖欠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公司提出反申請請求,認為2016年6月起至楊小燕離職時止,公司為楊小燕全額繳納了社會保險金,在發放工資時未扣除該期間的社會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要求楊小燕返還該期間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共計9514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楊小燕拖欠的工資36562.93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6995元,認為公司的反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駁回公司的請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楊小燕返還社會保險金個人承擔部分共計9514元。
楊小燕提出抗辯,認為法律并未禁止單位承擔社保金個人部分,公司一直為楊小燕購買社保,全體員工均一致,公司并未以任何方式向員工提出要求扣繳社保,這表明了公司就是自愿承擔員工社保金的個人部分
一審判決:公司在長達二年半多的繳費時間內都沒有扣個人應繳費用,應認定為自愿行為,現在要求返還依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為,自楊小燕入職之日至離職之日止長達二年半多的時間,公司持續為楊小燕繳交包括單位應繳和個人應繳的全部社會保險費,應認為公司系自愿為楊小燕繳納。
另外,楊小燕的工作崗位為出納,是否在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系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不屬于出納可以或者應當決定的范疇,從工資表需要經過領導簽字審批也可以看出來楊小燕對于工資發放沒有決定權,公司上述主張,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我國法律雖然規定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但不禁止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個人應繳部分,故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理據不充分,不予采納。是否在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系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不屬于出納可以或者應當決定的范疇,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法律規定勞動者本人依法應承擔個人應繳部分,雙方并未約定無需個人承擔,公司要求返還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其為楊小燕繳納了在職期間的社保,且未在楊小燕工資中扣除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故要求楊小燕予以返還。對此本院認為,《中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因此勞動者本人依法應承擔個人應繳部分。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本案中,雙方并沒有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社保費用、無須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約定,公司未在楊小燕月工資中扣除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現公司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要求楊小燕返還上述費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雙方均確認楊小燕個人應繳納社保費用金額為9514元,故楊小燕應當向公司返還代繳的個人應承擔社保費用9514元。
綜上,二審判決楊小燕應向公司返還社保個人承擔部分9514元。
案號:(2019)粵03民終29991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