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銷售額含稅嗎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執行口徑,需要把握下面幾點。
一、不含增值稅
增值稅范疇下,“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若為含稅,則必須指出為“含稅銷售額”。
參考《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二、時間范圍
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注1: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則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兒是說“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并非專指(包括但不限于)一個公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2: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三、金額范圍
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一)納稅申報銷售額
“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且不限于)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二)稽查查補銷售額
(三)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注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附相類似政策對比: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月銷售額是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判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注4: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