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銷補稅和后續補稅(內銷補稅是什么意思)
為了促進我市外貿的健康發展,規范出口企業的涉稅行為,防范偷騙稅案件發生,降低稅收執法風險,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試行)》(西安國稅發200649號) 及《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工作規程》(西安國稅進函200709號)的規定,對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操作方法修訂明確如下:
一、出口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范圍
(一)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
(二)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三)進口貨物未經過實質性加工直接出口轉售的;
(四)用于出樣、展覽等出口的貨物,但是企業最終在境外將樣品、展品銷售、收匯并能夠提供規定退稅憑證的除外;
(五)其他貿易方式(代碼39)出口的貨物,但對企業因出口貨物保修而免費修理后復出口的貨物,以及能夠提供規定退稅憑證的除外;
(六)有出口業務發生,但免稅和退稅均未申報并且已經逾期的;
(七)出口業務已經進行免稅申報,但未進行退稅申報或者超過規定期限進行退稅申報的;
第3頁(八)外貿企業出口報關單紙質憑證或者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貨物數量大于實際退稅數量的部分;
(九)雖然已經進行退稅申報,但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收匯核銷單的;
(十)因審核未通過等原因,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其補征稅的出口業務;
(十一)規定時間內不能常稅收核銷的免稅業務;
(十二) 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出口業務; (十三)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國稅發200624號文件第二條所述七種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出口業務的;
(十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稅條件的出口業務。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計算公式
(一)補稅公式及相關處理: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應計提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計提的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公式中征收率按3%確定。
公式中出口貨物離岸價是指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fob )。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的,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或者由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核定。
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征稅,其對應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生產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金的確計算方法,必須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4頁3、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通過申請開具紅字外銷發票沖銷次月免稅銷售的方式將已轉出進入成本科目的部分調整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即外貿企業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其對應的進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凡在規定期限內已經認證通過并且在外貿認證清單中選擇外貿退稅標志的,可以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在次月納稅申報附列資料(表二)第11攔抵扣。
(二)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三、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申報時間
出口企業應每月對上述十五種情形進行清理核查,若出現視同內銷征稅情形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并入常納稅申報 (綠色通道) 中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時間如下:
1、應在報關單出口之日的次月常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指征稅范圍中的第(一)、(二)、
(三)、(四)、(五)、(十二)、(十三)情形。
2、在報關單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常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指征稅范圍的(十四)情形。
3、應在報關單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常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指征稅范圍中的(六)、
(七)、(八)情形。
4、應在報關單出口日期210天到期日的次月常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指征稅范圍的(九)。
5、手冊核銷到期日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指征稅范圍的(十一)。
6、在接到補征稅通知單后的補稅,應在通知期限內到征稅稅務分局進行補充申報。指征稅范圍的(十)。
7、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到主管征稅稅務分局進行補充申報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申報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