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所得稅如何算(所得稅核定征收怎么算的)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 居民企業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非居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情形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第一條規定: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不適用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類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以下類型的企業不適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的規定: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特殊注意事項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適用核定征收的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 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的規定: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四、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 答: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 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軟件企業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進一步明確,這里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因此,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八、核定征收期間會計核算的虧損額能否結轉到以后期間彌補?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規定: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因此,在核定期間,由于企業對收入、成本費用核算不準確,不能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會計核算的虧損在稅法上不認可,因而核定期間的虧損也就不能結轉到以后期間彌補。 九、問: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采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如何申報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