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哪些內容)
1 .什么是稅收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呢?
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一般將其表述為:“‘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2 .稅收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包括哪些呢?
在特許權使用費的范圍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有區別,企業所得稅法把租金收入單獨作為一個所得項目,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疇,而稅收協定規定設備租金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理解,國稅發〔2010〕75號文作了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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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權利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首先應與使用或有權使用以下權利有關: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的文字和信息中確定的知識產權,不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注冊登記。還應注意,這一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二)設備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即設備租金。但不包括設備所有權最終轉移給用戶的有關融資租賃協議涉及的支付款項中被認定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適用協定不動產所得的規定。
(三)使用或有權使用專用技術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還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專用技術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應用,并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被許可的技術通常已經存在,但也包括應技術受讓方的需求而研發后許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術。
3.稅收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與技術服務的區分
1.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許可這些技術使用權。
此類服務一般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
2.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
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一般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3.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如果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應用提供有關支持、指導等服務,并收取服務費。
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一般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
4.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
一般不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應作為勞務活動所得適用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
政策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