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核算范圍)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是以專門準則進行規范,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相關規范則分散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準則中。但國際國內準則對此類業務規范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
修訂后準則總體上保持了原有的計量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準則的適用范圍,規范了換入與換出資產的確認和終止確認時點,細化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不同計量基礎下的具體會計處理,充分考慮了不同準則之間的協調一致。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概念
【解析】資產按未來經濟利益流人(表現形式是貨幣金額)是否固定或可確定,分為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是相對于貨幣性資產而言的。與原準則相比,貨幣性資產定義中“資產”變成了“權利”,范圍更廣。新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定義沒有存貨作為非貨幣資產交換的例子,原因是存貨換取客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14號新的收入準則。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認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為參考比例。
通常情況下,交易雙方對于某項交易是否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判斷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判斷,企業應從自身的角度,根據交易的實質判斷相關交易是否屬于定義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應基于交易雙方的情況進行判斷。例如,投資方以一項固定資產出資取得對被投資方的權益性投資,對投資方來說,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換入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于被投資方來說,則是接受換入的實物資產,屬于接受權益性投資,不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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