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司注冊股權出資的法律依據和限制條件有哪些?(注冊公司需要注意哪些)
西安公司注冊股權出資的法律依據和限制條件有哪些?(注冊公司需要注意哪些)詳細內容如下:
什么是股權出資呢?
所謂股權出資指的是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出資的方式。以股權作為出資,就是把自己的股份轉讓出去,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或者已存續的目標公司所有,對新公司而言,就是自己又擴大了資金和股權。
公司注冊股權出資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如下:
股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是不能進行股權出資的:
1、已被設立質權;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冊股權出資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1、限制流通的股權包括受其他股東或審批機構意志、因現行法律規定的約束而受限制等類型。
2、《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為保障公司經營穩定而設。
3、《公司法》和《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具體條文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以股權出資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類股權同樣不具備股權出資的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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