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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北公司(供貨單位)與小廣公司(訂貨單位)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約定訂購的產品為檢測儀,發票類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合同簽訂后,小廣公司向小北公司支付了貨款,小北公司向小廣公司發送了貨物。小廣公司與小北公司均認可,合同約定的款項為包含增值稅的金額,該合同簽訂時的增值稅稅率為16%。但雙方履行合同后,經小廣公司多次催促,小北公司遲遲未開具增值稅發票。
直到2019年4月1日,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相關內容,2019年4月1日后,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而后,小北公司表示無法向小廣公司開具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僅向小廣公司開具了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廣公司對此不滿,認為如果小北公司能常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增值稅稅率應為16%。是由于小北公司怠于履行開票義務,才導致了小廣公司增值稅稅額損失。在溝通無果后,小廣公司遂將小北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增值稅稅額損失。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小北公司在收到小廣公司支付的貨款,并向小廣公司交付貨物后,應及時開具發票。由于小北公司怠于履行該義務,后由于稅率變化導致小廣公司不能享受進項稅額抵扣之法定優惠,小北公司應當賠償稅額損失,據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小廣公司相關訴訟請求。
小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
《產品訂購合同》約定的發票類型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小北公司具有向小廣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約定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小北公司收到小廣公司支付的貨款并供貨后,未能及時履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造成了小廣公司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小北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己方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一審關于增值稅稅額損失的認定確,二審法院予以確認。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北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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