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代扣代繳資源稅范圍)
答:《資源稅法》(主席令第三十三號)第一條規定,在中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第十二條規定,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第十七條規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2020年9月發布的關于《資源稅政策和征管服務措施解讀》第五問“稅務部門在優化資源稅征管服務上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復如下,稅務部門踐行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在資源稅管理上鞏固和拓展以往有效做法,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要求。具體來說,在資源稅征管服務上采取了“兩簡并、兩加強”的措施:一是簡并了納稅期限。取消資源稅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報納稅的規定,保留按月申報納稅的規定,增加按季申報納稅的規定,減輕了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簡并了納稅申報表。啟用新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新申報表包括1張主表和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和24項數據項。主表反映了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等主要數據項,附表反映了納稅人根據規定,具體計算計稅依據和減免稅稅額的過程。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填寫附表數據項后,系統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將較大程度減輕納稅人的申報負擔。三是加強了部門協同。此次資源稅立法進一步強化了資源稅征管的部門協同,增加了稅務部門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等內容,有利于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四是加強了信息化支撐。資源稅法取消了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鼓勵稅務機關依靠稅收信息化支撐,加強資源稅零散稅源的源泉控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