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怎樣能不交稅 認繳(股權轉讓怎樣能不交稅)
按照常流程,則自然人a需要對其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溢價部分500萬,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500*20%=100萬,最終自然人a股權轉讓收益為500-100=400萬,收益縮水100萬,稅負很高。
為了降低稅負,有些人可能會選擇“陰陽合同”的方式來避稅,顧名思義,就是自己持有一份真實交易的合同,而給稅務機關提交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或進行虛假評估,通過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降低轉讓標的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但隨著國家金稅三期的實施以及稅務局與相關職能政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化,以及國家對大額轉賬的嚴厲稽查,以上方法操作不當不僅需要補繳罰金,情節嚴重者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在此形勢下,有沒有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方法,不僅能幫助股東溢價轉讓股權,還能少交稅呢?
一、先減資,后增資
以先減資再增資方式為例,原股東按平價或低價減資,同比例退投資款,不影響原股東的實際權益,新股東按平價或低價增資,實現新老股東之間的過渡,該方式下新老股東之間由于沒有直接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沒有轉讓所得,征稅也無從說起。
但這種方式雖然不用繳納稅費,但也不能實現原股東通過股權獲得收益。
二、先增資,后轉讓
新股東先以平價(低價)方式增資進入目標企業,稀釋目標企業的每股凈資產價值,新老股東再按稀釋后的股權價值進行轉股,實現老股東的退出,達到平價(低價)轉讓的效果。
三、成立合伙企業做股權轉讓
在實際控制人與目標企業之間加設合伙企業這一架構,即“實際控制人—合伙企業—目標公司”,通過轉讓合伙企業份額的方式實現股權的平價或低價轉讓。
拿文章開頭的案例來說,自然人a想要轉讓甲公司的股權,可以在稅收洼地成立合伙企業c,自然人a先將持有的50%股權平價轉讓給合伙企業c,然后合伙企業c再將股權溢價500萬轉讓給實際購買人b。
c合伙企業若注冊在花生財稅的園區,則股權轉讓的交易行為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政策進行核定征收,最終可以將自然人a本應承擔的20%的所得稅降低至3.5%,我們來看一下,通過這種方式,自然人a最終需要繳納的稅費為多少:
500*3.5%=17.5萬元
比直接轉讓給自然人b的方式少繳納82.5萬,實際稅負大大降低,而且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所得稅的稅收“小透明”,自身不用繳納所得稅,股權轉讓后的收益直接穿透到股東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