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記賬憑證(會計憑證如何裝訂 商業承兌到期對方不付款怎么處理)
騎“虎”難下的商票背書人
商票這只“虎”,上去容易下來難。背書轉讓容易,再追索難。海量無享的前手成為被告,被財產保全、被凍結賬戶、被提起訴訟、被判決付款、被強制執行。
而前手們在明知商票已經逾期的情況下,能做的,卻似乎很有限。
被動等待?
持票人會在被拒付的六個月內起訴,作為票據前手可以等待后手追索。持票人起訴行使追索權-般會將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全部列為共同被告,中間手背書人不定會實際承擔還款責任。
1.持票人沒有起訴全部前手,比如e只起訴了cd, cd能否申請追加ab為共同被告?
有觀點認為,在票據債務沒有得到清償的情況下,cd另行起訴必然無法得到實體支持。在就同一法律事實和同一法律關系已經啟動了訴訟程序,且法律規定被提起訴訟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權的事實狀態下,允許cd申請追加被告顯然有利于在一起訴訟中解決更多的爭議, 且不會引起法律關系和法律主體的混亂。
但是,目前申請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而選擇追索對象是持票人的權利。中間手當事人既沒選擇權,也沒決定權。
案例
(2017)最高法民終449號關于原審法院未追加包頭農信社作為本案第三人是否確問題。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申請追加第三人,但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本案系興業銀行提起的票據追索權糾紛,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興業銀行作為案涉票據的持票人,享有追索對象選擇權。興業銀行選擇民生銀行和恒豐銀行進行票據追索,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原審法院不予準許恒豐銀行追加包頭農信社為第三人并無不當。
2.自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行使再追索權.如何理解?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追索權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持票 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很多人認為這里被提起訴訟之日是指背書人被持票人提起追索權之日。
筆者認為在被提起訴訟之日尚未清償票據債務的情況下,除斥期間應從清償日起算。因為在持票人追索權訴訟判決未生效并履行的情況下,中間手背書人未取得票據權利,再追索權訴訟必然無法得到實體支持。該觀點也得到法院判例支持。
案例
(2021)豫1203民初592號 票據再追 索權糾紛庭審中被告辯稱神馬公司在2020年3月4日被提起訴訟,依照上述規定,神馬公司應于2020年6月4日前向恒緣通公司主張權利,但本案中,神馬公司在拿到2020)豫04民終2257號民事判決書并實際履行后,成為持票人,本案應從神馬公司的清償日2020年10月29日開始計算再追索權的訴訟時效,神馬公司并未喪失再追索權。故本案原告在其清償后三個月內即2021年1月7日提起本案訴訟,向被告恒緣通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3.行使票據再追索權時,是否可以追究股東責任?
一般情況下, 股東是不需要承擔任何公司債務責任的。但在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應注意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 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等情況。
被動等待的風險在于如果其他票據當事人無能力支付而由自2己或自己后手清償債務,則依1舊要向前手再追索,并且因為訴訟的拖延,會喪失時間利益。比如之前承兌人還有履行能力,一個訴訟周期過后喪失履行能力。
主動出擊?
票據中間手當事人在沒有被持票人追索的情況下,能否主動出擊,起訴前手?
1.能否以“票據追索權”糾紛起訴
票據追索權由持票人享有,在背書人未對持票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背書人不享有持票人權利,直接起訴可能被駁回。
案例
(2019)豫1221民初767號 票據追索權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及價款的結算并無糾紛,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因為涉案票據未予兌付產生的糾紛,故本案應為票據追索權糾紛。原告起訴涉及的匯票是出票人寶塔盛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簽發的,承兌人為寶塔石化集團財務公司,出票人及承兌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本案原告通過背書轉讓方式從被告處取得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又依次背書轉讓給淮北合宇工貿有限公司-淮北鴻坤商貿有限公司-宿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蕭縣分公司-永城市龍物流有限公司。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于2018年11月3日到期,該匯票持票人為永城市龍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提示付款但未能兌付。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第六十八條規定: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原告不是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本案原告未對持票人清償債務,故原告未取得持票人享有的權利,不具備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權利。所以,原告無權起訴被告要求付清票據款項,本案原告沒有起訴權。
2.能否以“基礎法律關系”起訴?
在未能確定票據務最終由誰承擔前,不能證明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直接起訴可能被駁回。
案例
(2020)魯06民終4744號 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主張僅收到被告支付的貨款452000元,被告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支付的180000元,因該180000元未兌付,因此被告共拖欠貨款439740元未付。對此,法院認為,對于該180000元,被告已將相應貨款金額的匯票出票給原告,原告又已背書轉讓給大連佳特,雖然該匯票被拒付,但是該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已將該匯票金額180000元支付給大連佳特,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大連佳特自愿放棄行使票據權利的情況下,原告根據基礎法律關系要求被告支付該票據上記裁的票據金額1800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背書人沒有向持票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行使追索權或者基于基礎法律關系請求履行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但背書人依舊享有主動出擊的起訴權利,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凍結賬戶、查封不動產等等。如果能夠對標的債務進行有效保全,背書人可以主動向持票人清償債務,以取得票據權利。
無可奈何
作為商票的中間手背書人,在前手可能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尚能夠通過主動起訴+財產保全脫身而出。但在前手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承擔債務無疑板上釘釘。
誰都知道商業承兌匯票僅以企業自身信用背書,供應商們拿著這張票要不要到錢,全憑房企自覺。但目前約8成房企都使用商票進行材料采購、勞務支出以及建設工程付款等,貫穿整個房地產產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