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送達的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電子送達規(guī)定)(關于電子送達的法律規(guī)定)
答: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條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受送達人同意:第一,明確表示同意,即主動提出適用電子送達或者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第二,作出事前約定,即糾紛發(fā)生前已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作出約定,但此時需考察送達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第三,作出事中行為表示,即在起訴狀、答辯狀中提供了相關電子地址,但未明確是否用于接受電子送達。此時一般應向當事人作進一步確認,明確該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聯(lián)系還是接受送達。當事人僅登錄使用電子訴訟平臺,不宜直接認定為同意電子送達。第四,作出事后的認可,即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接受送達后,又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認定已完成的送達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適用電子送達。
三十六、電子送達可以采取哪些具體方式?
答:電子送達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tǒng)一送達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進行,但應當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平臺上進行。采取即時通訊工具送達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賬號發(fā)出,并在審判系統(tǒng)中留痕確認,生成電子送達憑證。實踐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頭送達,同一文書原則上只采取一種電子送達方式,如果送達后無法確認該種方式送達效力的,可以繼續(xù)采取其他電子送達方式。
三十七、如何確定電子送達生效時間?
答:根據(jù)《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電子送達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到達生效”和“收悉生效”兩種標準,對應生效時間有所不同。第一,對當事人主動提供或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電子地址的時間為送達生效時間。第二,對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以“確認收悉”的時間點作為送達生效時間,具體包括:回復收悉時間、系統(tǒng)反饋已閱知時間等。上述時間點均存在時,應當以最先發(fā)生的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tǒng)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 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tǒng)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jù)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jù)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tǒng)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jù)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tǒng)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八十七條 【電子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lián)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fā)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復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并征得其同意,互聯(lián)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lián)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lián)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并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互聯(lián)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于日?;钴S狀態(tài)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yōu)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互聯(lián)網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時,即為送達。
互聯(lián)網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jù)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jù)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tǒng)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jù)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tǒng)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lián)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lián)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九條 互聯(lián)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xié)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lián)系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十、在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電子送達適用條件的前提下,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及送達憑證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臺,或以訴訟服務平臺為依托進行電子送達,或者采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十一、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fā)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fā)送和接收郵箱、發(fā)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打印傳真發(fā)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fā)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fā)手機號碼、發(fā)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并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