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小規模公司注冊資金多少有區別(小規模公司注冊資金多少有什么區別)
1、《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法律概念比較——出資、注冊資本、注冊資金
出資:provide the fund 出錢,亦作“ 出貲 ”。拿出錢財;捐款。出資是企業投資者的最基本義務,但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出資方式、金額和期限要求也不盡相同。
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本有兩種含義:一是英美法系中的注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權資本或核準資本,它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的資本額,確定授權資本或核準資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政府注冊,一般而言,注冊資本數額少于發行資本,更少于實收資本;二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國家的注冊資本,其含義與西方國家的注冊資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但公司必須全部、實際發行的資本,公司只有全部繳清出資額并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才可以到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注冊資本與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完全一致。
一般認為,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合伙企業法對于合伙企業僅規定出資方式要求,并未規定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和最低限額
查看上述法條,不難發現,《合伙企業法》僅籠統地規定合伙人有出資義務和出資方式,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并沒有像公司法那樣規定合伙企業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認繳出資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這也是合伙企業與公司的顯著區別之一。只不過,在公司設立條件的習慣性思維之下,這種區別很難被認識和理解而已。
一般從事生產經營的組織體,成立之初都必須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即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本金。這是它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基礎和保證,合伙企業也不例外。對于企業注冊資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擁有常運營的資金,防止出現“皮包企業”,維護企業的資信能力,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合伙企業由于本身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為企業資信提供了保證,而且從近年來的實際操作情況看,驗資形式和驗資報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冊資本金很難真實反映企業真的經濟實力和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合伙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對于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伙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為更多的人,特別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參與合伙經營創造了條件。
為大力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各地工商部門紛紛取消了個人經營、合伙企業出資限制,出資1元即可申報登記。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等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受注冊資(本)金限制,并將此宣揚為一項有利于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和《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規定,新版《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類型”、“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亦并未將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出資額作為營業執照載明內容之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信息公開的合伙企業登記條件為:(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條件,合伙企業出資由投資人申報,并且無須提交出資證明作為申請材料。
四、觀念革命——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
盡管上述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但不得不提及引發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于傳統資本信用觀念。例如,曾經有傳統觀念認為,“現代企業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br>在立法上,盡管2005年的新公司法較之舊公司法有了許多開創新突破,但中國公司法首先毫無疑問地以資本信用為基礎構建了自身的體系并一直沿襲至今。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再到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盡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無辜的債權人帶來的傷害早已司空見慣,但人們還是習慣于根據公司的注冊資本來判斷公司的實力和信用狀況。
改革開放數十年來,資本信用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誤導和認識障礙:(1)由于過于關注交易對方的注冊資本,而疏于對其整個資產狀況的了解,導致對交易對方信用的誤判;(2)錯誤地相信公司注冊登記和營業執照上顯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的實際調查和評價;(3)因為過于迷信注冊資本而放棄了公司之外各種擔保手段的采用;(4)只滿足于當事人出資已經到位、資本沒有虛假的最低標準,而無視公司資產不當轉移、非法侵吞和無故流失所應追究的責任;(4)立法上看似對債權人的“充分”保護的一些資本信用規定,實際為有限責任股東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提供了種種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