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把脚叉大一点就不疼了_捏胸吃奶吻胸有声视频试看 _天天狠狠操_吃奶摸下激烈视频美女动漫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辦理流程(變更法人的流程)

一、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般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可以由前述兩種方式產生,也可以規定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者其他產生辦法。

2、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

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的只能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選舉方式也必定成為產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3、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依《公司法》有關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所以,在此情況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由董事會決定。而在不設董事會的情況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按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由股東會決定。

二、根據以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不同方式,法定代表人的更換程序也存在不同:

1、《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因此,在上述第一種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經濟組織中,更換法定代表人,是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才能更換的。

2、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中,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由于公司不設董事會,因此更換法定代表人是由股東會議作出決議。關于股東會議的召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第二、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如果監事不履行義務,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作出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3、在上述第三種情況中,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轉移到了董事會來行使,董事會作出決議即可更換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設董事會,章程中約定了法人代表更換程序的按章程約定辦理,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由股東會作出決議更換。

三、 以上僅是我們通常了解的法律所規定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的一般程序。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會遇到各種比較復雜的情況:

1、法人代表離職或未能實際履職,公司不予辦理法人代表的變更登記,法人代表仍舊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此種情況下法人代表的更換。

首先,是法人代表要求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的問題。法人代表離職或者未能履職,請求終止與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筆者認為該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

當公司沒有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愿,而法定代表人因為并非公司股東,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訴,則法人代表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因此對xx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①

其次,此種情況既然界定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那么就規避了法人變更規定和公司法中強制性的程序性規定,可以以侵犯民事主體的實體權利或名譽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要求公司進行法定代表人的更換。

2、法定代表人已經失去實際失去行使代表職權的基礎,但與公司部分股東互相溝通,拒絕離職,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但是受侵害股東的表決權票數不能達到三分之二,此種條件下的法定代表人變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有表決權的股東超過三分之二通過方才有效。這就使得陷入此困局的公司股東一籌莫展,即使在公司占有半數以上股份,也無法順利通過決議更換法人代表。

但是,我們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僅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會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至于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的決議,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而且,從此條的立法本意來說,只有對公司經營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才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章程作為必須經過工商部門登記的重要法律文件,除了是對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監督,更重要的是對于社會的公示效應。法定代表人一項確屬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事項,但對法定代表人名稱的變更在章程中更多體現出一種記載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實質,且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是工商管理機關基于行政管理目的決定的,而公司內部管理中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決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

此外,從公司管理的效率原則出發,倘若對公司章程制定時記載的諸多事項的修改、變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反而是大股東權利被小股東限制,若無特別約定,是有悖公司法確立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因此筆者認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項不屬修改公司章程,無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在股東表決權達到半數以上時,完全能夠通過股東會議作出變更法人代表的有效決議,達到制止原法人代表對股東利益侵害的目的。

至于下一步怎么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章程中法人代表的記載事項,基于不同的變化,解決方式也多有不同。由于在公司內部已經變更了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已經不能實際行使權力,但是《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此,此種情況下,原法人代表對外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如果原法人代表不執行股東會決議,仍舊以法人代表身份對外造成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損失,其他股東可以股東會決議為基礎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②原法人代表非法行使權利的侵權性和現法人代表不能完全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之間的矛盾,勢必造成修改公司章程中法人代表記載事項的緊迫性,而此時不僅與公司股東有關,而且與法人代表本人的利益具很大利害關系,因此公司股東之間互相協商,決議修改公司章程記載事項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注:

①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王惠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