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所得稅賬務處理(匯算清繳所得稅財務處理)
首先,大家要清楚的知道匯算清繳的時間
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舉個例子,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匯算清繳后的所得稅往往和會計報表中的所得稅額不一致,需要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會計核算上并不需要反映,會計與稅法產生的差異,比如招待費,只需要年終匯算清繳時在納稅申報表上進行調整,不需要進行會計調整
2、由于納稅調整補稅導致的凈利潤的變化,需要在會計報表上反映
匯算清繳的對象有哪些?
1、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還能做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具體項目,要在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在稅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