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流向查詢系統為什么顯示不全(發票流向查詢系統)
問題是: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
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不用想也可以知道,提問人為什么要糾結這個問題,當然是“三流一致”的概念深深困擾著他,擔心不小心就觸碰了虛開發票這個雷區。
有一些文件規定,經過高度概括后,雖易于流傳,便于普及,但也容易跑偏。比如說這個“三流一致”。
與此相關的政策原文是什么呢?
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這句話什么意思? 仔細讀三遍就能發現,它的意思是:
收款方和開票方必須一致。才能抵扣稅款。這里并沒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須一致。而很多人一直誤以為,以上必須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
舉一個最容易理解的案例是:公司的職工出差,取得一張抬頭為公司的酒店開具的住宿費的專用發票,但是付款的時候是個人卡刷卡支付。
解析一下,付款方是職工個人,出差的住宿費實際購買方是公司,酒店應該把發票開給誰?當然是開給公司。
資金流向和發票流向是不一致的,這樣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答案是:可以抵扣。因為收款方是酒店,開票方是酒店。它是符合192號文件規定的。
由于大家爭論很厲害,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對此進行了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另外還有一個文件規定可以加強對它的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
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