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章備案流程(公章備案流程)
2019年10月3日, 陳某作為某公司代理人在南昌某廠訂貨一批, 價值122萬元, 當時簽合同時, 陳某未帶某公司印章, 便找人私刻了某公司印章一枚, 在合同上購貨單位處蓋上某公司的印章. 南昌某廠負責人與某公司法定代人微信確認是否派了陳某來訂貨, 某公司法定代人劉某確認事實, 請南昌某廠支持. 合同簽訂后, 南昌某廠按合同約定發貨, 某公司収到貨后遲遲未支付貨款. 2020年3月18日南昌某廠向南昌市商事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要求某公司支付貨款122萬元及利息2.6萬元.
調解過程:
南昌市商事調解中心受案后, 立即指派兩名調解員承辦. 調解員向南昌某廠了解簽訂合同的全部過程, 收集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發貨運單等證據。然后,將南昌某廠調解申請書副本及證據復印件發給某公司。某公司收到后電話回復:合同單價過高,而且原公司辦理此業務的陳某已離職,法人代表都換了,還否認合同上的某公司印章是假的。調解員在電話中問某公司是否収到了南昌某廠的貨?數量質量是否有異議?某公司回復貨収到了,數量質量無異議。就是單價偏高15%。總介款比以前同類產品多十幾萬元。調解員放下某公司的電話,又打通南昌某廠法定代表人的電話,將某公司回復的意見反饋給他。南昌某廠法定代表人逐一作了解釋,并認為:產品材質不同,以前是鑄鐵材料,現在是鑄銅,成本遠遠高于以往,但經久耐用,壽命比以前增加三倍,單價不高。下一批貨還要上調單價18%;某公司公章真偽我廠無法核對,只有某公司最清楚。無論某公司真假,均應支付我廠的貨款和利息。
調解員打開微信視頻,對雙方闡明簽訂合同的意義和違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指出不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變更而改變或免除合同義務。法人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事后喪失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等。調解員與某公司單獨微信溝通后,某公司對所欠貨款無異議,利息同意付一半。
調解結果:
經調解,1、于2020年4月3日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貨款122萬元及利息13000元,共計123.3萬元給南昌某廠;2、以后雙方繼續友好合作,南昌某廠優恵優先供貨給某公司。
調解體會:
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糾紛經常遇到,對這類糾紛處理起來一定要專業專注耐心。切勿怕麻煩一推了之。司法實務中對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有兩種看法。
一種看法。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二種看法。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關鍵要看蓋章之人在蓋章之時是否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將重點放在公章的真偽問題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從事行為。
本案,陳某有代理權,劉某是當時法定代表人,所以,筆者同意第二種看法。
法律鏈接:
《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