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代碼是稅號嗎(信用代碼是稅號嗎)
在一家飯館吃飯,要求開發票,第一次說發票用完了,以后補開。第二次我再次要求開發票結果店家要我提供“發票名稱”和“稅號”。我向她表示這種個人消費開發票不需要稅號后,店家依然堅持說必須要。請問店家的行為是否違法?涉及的稅法知識有哪些?
李志遠觀點:
首先,商家應該向客戶提供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其次,自然人客戶可以不提供稅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在2019年7月6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602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是對于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的,沒有強制要求。
比較而言,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的,由于其一般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稅收安全的影響較小,所以在制度設計上未要求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總之,發票上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購買方只需提供上述信息,不需要提供任何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自然人的稅號一般為身份證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