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2018(印花稅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
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
1、資金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法規貼花)。
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稅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即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資金賬簿萬分之五稅率減半再減半的優惠。
2、其他帳薄,是指除資金帳薄以外的帳薄,包括日記帳薄和各明細分類帳薄。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營業賬簿不再包括其他賬簿,無需再繳納5元每件的印花稅,營業賬簿僅指“資金賬簿”。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營業賬簿,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繳納印花稅。《財稅〔2018〕50號》規定的是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所以印花稅法的萬分之二點五稅率不能因此規定減半。《財稅201913號》規定小規模減半印花稅2021年底到期,關注是否延期。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款一般在“業主投資”、“合伙人資本”科目核算,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不需要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