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3.5%(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一、自然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與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涉及兩道環節個人所得稅:一個轉讓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二是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額,所支付的溢價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應當注意:在計算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應納稅所得額時 , 可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投資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額。原因是合伙企業采取“先分后稅”,即使合伙利潤當年未分配,對于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仍需要按規定繳納稅款,因此,待轉讓合伙權益或撤伙時,由于已稅未分配利潤已經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已稅利潤應當從財產轉讓所得中扣減。
二、法人合伙人轉讓份額與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法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同樣涉及兩道環節企業所得稅:一是轉讓當期實現的應納稅所得應分得的利潤并入法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轉讓合伙企業份額超過其投資成本的溢價部分并入法人企業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應納稅所得額時 , 可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投資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額。原因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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