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是多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多少)
在此,將最高法對于金融借款利率相關的相關司法解釋、文件進行梳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2條規定:“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該條確定的金融借款利率雖然為24%,但是該條出臺的背景是降低融資成本,該條確定的金融借款利率上限24%實際上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是一致的。由此可見,最高法認為金融借款的最高利率不應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第五條規定:“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此處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仍然是金融借款的最高利率不能超過民間借貸最高利率。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法〔2019〕254號)做了更明確的說明:“至于金融借款用資總成本(各種服務、咨詢、顧問、管理費加上利息的總和)的上限,本條沒有作出規定。但因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總成本顯然應該低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