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備付金是什么科目對于商業銀行(結算備付金是什么科目)
答:
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
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答:
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