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據了解,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推動依法治稅工作,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辦法》,自2015年2月1日開始實施?!掇k法》的發布實施,切實加強了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有效規范稅務機關執法,有力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近年來,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持續優化,為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意見》,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推進科學精確執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稅務總局對《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辦法》對制定目的、保密規定、審理范圍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調整《辦法》制定目的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貫徹落實《意見》關于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等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于以集體審理方式提高案件審理質量、提升稅務機關精準執法的能力和水平。為了將《意見》有關要求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落到實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p>
(二)修改保密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蓖瑫r,《意見》也明確了健全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嚴防個人信息泄露和濫用等要求。為與民法典有關規定相銜接,落實《意見》關于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有關要求,將《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p>
(三)調整審理范圍
一是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情況,將《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修改為“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調整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順序。
二是為落實《意見》關于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在《辦法》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些案件不納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稅務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審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稅收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