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解讀(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醫藥”的銷售額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稅條件,比如納稅信用等級為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2.我關注到國家近期出臺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其中主要的適用條件是一定時間內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是指上述單項產品銷售額占比超過50%還是上述產品的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例如,某制造企業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通用設備”的銷售額占比為30%,“化學纖維”的銷售額占比為20%,“非金屬礦物制品”銷售額占比為15%,生產其他產品銷售額占比為25%,還有轉讓不動產銷售額占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通用設備”“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制品”三類產品合計銷售額占比為65%(超過50%),符合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此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后,對我公司適用留抵退稅政策有什么影響嗎?
答:與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當于擴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行業范圍,其他的退稅條件和退稅額等未發生變化。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這一適用主體的判斷,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在原來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四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