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辦理稅務登記。
此外,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的其他納稅人,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納稅人識別號。
稅務登記管理包括: 設立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驗證、非常戶處理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1)開立銀行賬戶;(2)領購發票。
辦理其他事項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申請 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設立稅務登記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間關鍵詞“30 日”。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3.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開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4.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原為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類型;
(4)核算方式;
(5)生產經營方式;
(6)生產經營范圍;
(7)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8)生產經營期限;
(9)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10)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5.三證合一:
(1)三證:稅務登記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