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征稅環節總結表(消費稅征稅環節總結)
內容
一、消費稅稅目有哪些?
(一)煙:卷煙(甲類卷煙、乙類卷煙)、雪茄煙、煙絲;
(二)酒: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
(三)小汽車: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超豪小汽車 (零售環節);
(四)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五)電池;
(六)涂料;
(七)高檔化妝品;
(八)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九)鞭炮、焰火;
(十)摩托車;
(十一)高爾夫球及球具;
(十二)高檔手表;
(十三)游艇;
(十四)木質一次性筷子;
(十五)實木地板。
二、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政策依據:
《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
《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