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保理會計處理例題
目前市場上商業保理業務多以應收賬款為標的,下面我們就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進行簡要梳理。
第一、應收賬款保理的概念
應收賬款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應收賬款保理可以分為買斷型保理和非買斷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應收賬款保理一般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保理人等三方當事人。
第二、應收賬款保理的風險點
1、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應收賬款作為保理業務的標的,核心問題就是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這是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生命線。例如某信托公司發行了大量的以應收賬款保理為標的的信托計劃,大量的投資人購買了該信托計劃,但經調查該信托計劃的應收賬款均為虛構的債權,因此投資人面臨著投資本金及收益無法收回的風險。那么虛構的應收賬款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債權人與保理人簽訂保理合同轉讓債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就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是虛構的情況除外,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時債務人是不能免責的;第二種是債權人自己虛構應收賬款,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自始至終是不存在的,這個時候保理人對債務人不能行使追償權,但可以要求債權人回購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2、應收賬款的轉讓存在瑕疵
應收賬款保理實質上是應收賬款的轉讓,應收賬款的法律屬性是債權,因此應收賬款的特性決定了保理業務的風險所在。如果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形成債權債務的合同中約定不得將債權轉讓、債權人將應收賬款為標的作質押擔保、債務人與債權人抵銷債務、債權人將同一筆應收賬款做多次轉讓等情況,那么該筆應收賬款的保理就存在著重大法律風險。對于債權的限制轉讓及質押擔保情況可通過核查資料及網絡查詢給予核實,而對于多次轉讓的情況只能根據轉讓的登記及通知先后順序確定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所以說應收賬款保理的登記及通知債務人的工作很重要。
3、應收賬款的變更
債權人與債務人形成應收賬款債權后,可能會因為雙方的交易進展情況對該筆應收賬款進行變更,例如交易取消、降低應收賬款數額、應收賬款抵銷等,此時應收賬款的變更會給保理人帶來一定的風險。那么根據民法典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三、應收賬款保理的風險應對措施
1、要合理確定應收賬款的范圍。
應收賬款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進行保理:應收賬款基礎交易關系合法、有效、真實;應收賬款權屬明確,轉讓不存在限制;應收賬款未被質押、抵押、設定信托等第三方權益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銷、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形成應收賬款的合同以及履行完畢,確保應收賬款的完整性;應收賬款的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債務人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辯事由。同時,保理人還應注意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情況、應收賬款賬齡及退款可能性等問題,以免受讓該債權后,面臨交易對方無力償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因供貨方所供貨物不合格導致交易對方退款等情況的發生。
2、調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應收賬款作為保理業務的第一還款來源,故一定要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保理人可通過對買賣雙方資質、歷史交易記錄、交易合同、發票、貨運單據、簽章等信息進行交叉驗證分析和調查核實,判斷賣方所申請業務是否具備真實的貿易背景;通過查驗賣方賬戶流水、驗證增值稅發票、與買方電話核實或進行函證等方式確定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3、在保理合同中加強權益的保護條款,采用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
保理商在買入應收賬款時,在協議里要求賣方承諾其轉讓的債權是無任何瑕疵的債權,即該債權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轉讓的、債務人不可以主張任何抵銷或者提出任何不支付或者減少貨款抗辯的債權。采用有追索權形式的保理,追索權是保理人的受讓債權得以實現的一個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一旦保理商不能按期收回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賣方對保理人負有回購應收賬款的義務。此外保理人可要求融資人對保理合同增加抵押擔保、提供保證人等增信措施。
4、做好登記及通知工作。
經過登記的應收賬款轉讓行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才能更充分保障債權轉讓合同的可履行性,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交易風險,所以應收賬款保理要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登記備案,同時應及時通知債務人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這樣才能在應收賬款發生壞賬損失時向債權或者其他相關方主張權益。
第四、保理人的救濟措施
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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