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 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稅率——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1.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有較大差別。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 差 50 倍,同一地區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 差 20 倍。
2.經濟落后地區,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的 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四、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以 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2..以 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尚未組織測定土地面積,但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3.以 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以后再作調整。
4.對 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 應納稅款的 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計稅依據為:
(1)取得土地使用證,按證書面積;
(2)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證書未標明土地面積,按地下建筑 垂直投影面積。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