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代扣代繳境外企業所得稅計算)
答:如果臺灣公司在境內沒有分支機構或經營場所,向其支付的商標使用費為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由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支付服務費的境內居民企業從其支付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相關規定辦理。
如果能在簽訂時按照下面的方式處理,境內企業則會最大限度地將特許權使用費在稅前扣除。即簽訂含稅合同。
境外機構為降低自身的稅務風險,簽訂協議時會力主簽訂包稅合同,合同中約定稅后金額,將所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的稅款,合同中約定全部由支付方承擔。
在將稅后收入換算成稅前收入時,要明確的是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企業所得稅為價內稅,合同價款90萬元為既不含企業所得稅也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先計算出含稅的價款為90/(1-10%)=100萬元,該金額是包含企業所得稅的價格,但是不包含增值稅,特許權使用費增值稅稅率為6%,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是一樣的。
因此,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是100*6%=6萬元;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100*10%=10萬元
最后,合同的簽訂價格是106萬,其中不含增值稅價格是100萬,增值稅款是6萬,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是10萬,境內企業需要實際支付給臺灣企業的稅后凈所得是106-6-10=90萬元。和對方需求一致。
同時,最大的好處是境內公司可取得境外形式發票或證明為106萬,還可抵扣進項稅6萬。
提示大家的是,從2021年9月1日起,境內企業支付境外機構或個人的設計費,不再需要代扣代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支付方在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時候,不需要同步勾選以上附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