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出口退稅政策案例(進料加工出口退稅政策)
經財稅專家納稅籌劃,建議該情形下采用來料加工方式可以節省增值稅。
【分析】
現行的出口政策對不同的經營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出囗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利用政策之間的稅收差異,選擇合理的經營方式,降低企業的稅負。目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形式主要有兩種:自營出口(含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
進料加工是國內企業進囗原材料,加工后再銷往囯外市場。
來料加工是國外廠商提供原材,委托國內企業按外方要求進行加工,產品由國外廠商銷售。
從納稅角度看,來料加工適用“出囗免稅不退稅”政策,但不抵扣進項稅額;進料加工適用“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退稅率往往低于征稅率。納稅籌劃要選擇恰當的加工方式,比較兩種加工方式的實際稅負,選擇稅負較低者。
【對比】
采用進料加工方式:
當期不得退稅額=(2700-1500)×(13%-9%)=48(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48-20=28(萬元)。
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收取加工費1200萬元,則來料進囗時,免稅,加工后出口不退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為0元。
【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可節省增值稅28萬元。
這里有一個模型,進項稅額與凈出囗額之比=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時,兩種方式稅負無差別;當前者小于后者時,采用來料加工更有利;當前者大于后者時,采用進料加工更有利。
本例中,進項稅額與凈出囗之比=20÷1200=1.7%,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13%-9%=4%,前者小于后者,因此,采用來料加工方式更能節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