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最新政策2015年3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最新政策)
資產損失屬于各項扣除里的損失類別,在做扣除時,需要具體辨別
一,定義
資產損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
二,損失項目及扣除政策
1,現金損失
損失原因:短缺
扣除:短缺額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2,存款損失
損失原因:存入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被責令停業關閉
扣除:確定不能收回的部分
3,壞賬損失
(1)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應付賬款
(2)損失原因:
a,債務人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清算財產不足清償
b,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死亡),財產(遺產)不足清償
c,債務人逾期3年未償債,確鑿證據證明無力清償
d,依有效力的債務重組協議或重整計劃,無法追償
e,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
f,財政部、國稅規定的其他條件
(3)扣除:減除可收回金額確認的損失
4,股權投資損失
(1)損失原因:
a,被投資方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
b,被投資放財務嚴重惡化,累計巨額虧損,連續停業3年以上,無法恢復運營
c,對被投資放無控制權,投資期滿或超10年,被投資方連續3年虧損,致資不抵債
d,被投資方財務嚴重惡化,累計巨虧,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
(2)扣除: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無法收回部分
5,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存貨
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存貨成本)減除殘值的余額
6,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存貨
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存貨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償、責任人賠償的余額
7,被盜的固定資產、存貨
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存貨成本)減除保險賠償、責任人賠償的余額
8,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扣除:與存貨損失一起計算在所得稅額中扣除
之后還能收回:作為收入計入當期所得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