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資產包括什么科目(持有待售資產包括什么)
一、政策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二、適用范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指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的非流動資產應該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情況。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卻不適用于下列非流動資產: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2)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計量的生物資產;
(3)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
(4)遞延所得稅資產;
(5)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金融資產;
(6)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2.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3.終止經營,是指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且該組成部分已經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
(2)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計劃的一部分;
(3)該組成部分是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三、實務案例
甲企業在2017年1月1日以1 60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乙企業80%股權。在購買日,乙企業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 500萬元,沒有負債和或有負債。因此,甲企業在購買日編制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商譽400萬元(1 600-1 500×80%)、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1 500萬元和少數股東權益300萬元(1 500×20%)。
假定乙企業的所有資產被認定為一個資產組,而且乙企業的所有可辨認資產均未發生資產減值跡象,未進行過減值測試。由于該資產組包括商譽,因此,它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甲企業將持有的乙企業的股權單獨確定為一個資產組,在2017年7月1日處置該資產組的60% ,則與該處置經營相關的商譽應當:
1.在確定處置損益時,將其包括在該經營的賬面價值(若股權未減值,持有期間未發生任何變動,則處置時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為1 600萬元,即包含了商譽400萬元);
2.按照該項處置經營和該項資產組的剩余部分價值的比例為基礎進行分攤(處置時,處置部分對應分攤商譽400×80%×60%),除非企業能夠表明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反映與處置經營相關的商譽。